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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 石柱县文旅综合体建设项目空调设备采购
石柱县文旅综合体建设项目空调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石柱县文旅综合体建设项目已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207-500240-04-05-449500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乡村旅游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银行贷款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空调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重庆市石柱县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石柱县文旅综合体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55363.73平方米。现对本项目所需空调设备进行采购,其中包括离心式冷水机组、组合式空调机组、新风空调器及主机控制柜、低氮燃气常压锅炉、空调板式换热器、冷却塔、循环泵、分水器、软化设备及阀门等

2.3 本次招标项目货物采购估算金额:3184379.25

2.4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石柱县文旅综合体建设项目空调设备的供货(设计、制造,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等)、装配出厂前组装、测试和检验、现场整体组装、装卸、运输(含包装、运输和货到现 场的二次装卸+配合费、保险)以及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维护、保养、人员培训其它相关伴随服务等工作内容。

2.5 交货地点: 招标人指定地点

2.6 交货期:30日历天,计划开始交货日期:具体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2.7 标段划分:  /    

  2.8 其他:  /  

3.政府采购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下列身份参加投标:

☑制造商

☑代理商(包括经销商、制造商下属销售子公司)

☑3.1.1 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空调 具有制造商授权书;

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货物制造商应符合上述3.1.1项的规定。

3.2  投标人还应在业绩、资金、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3  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内容。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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