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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景兴路(经三路-锦东路)、中集东侧路(祁连山路一东方红界)工程资格后审公告

景兴路(经三路-锦东路)、中集东侧路(祁连山路一东方红界)

工程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景兴路(经三路-锦东路)、中集东侧路(祁连山路一东方红界)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分别以通开发行审投资〔2025〕23号、通开发行审投资〔2025〕45号、通开发行审投资〔2025〕38号、通开发行审投资〔2025〕53号(批文编号)备案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能达未来科创园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为南通能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 南通建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工程位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2.1.2建设规模:景兴路(经三路-锦东路),道路全长约1227m,红线宽度62m,按城市主干路标准实施。经三路至锦程路原水泥混凝土路面进行黑色化改造,长约942 米新建景兴路(锦程路-锦东路),长约285米。中集东侧路(祁连山路一东方红界),道路全长约560m,红线宽15m,按城市支路标准实施。

2.1.3合同估算价:约3500万元。

2.1.4工期要求:项目总工期210日历天。其中,景兴路(经三路—锦东路)工程,工期 210日历天;中集东侧路(祁连山路—东方红界),工期 180日历天。(制作投标文件时,系统内统一按 210 日历天填写)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道路、给水、排水、绿化及其他配套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3.2投标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单位为投标人本单位),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

注:①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

②本项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040号)文件要求执行。

③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按照苏建建管 [2016] 214号文要求,投标时可仅提供项目经理相关资料,项目部其他人员在中标后按苏建建管(2017) 236 号文要求配备到位

3.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个合同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1)提供有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若以上三项材料均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必须一致。若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则必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建设工程/招投标/承发包)交易中心/平台/市场出具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材料并按照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业绩认定归属按照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执行。

(2)项目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项目金额以施工合同为准;

(3)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3.5根据苏建招办(2022)2号文要求,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本项目招标要求的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6根据《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文,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在“信用中国”查询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3.7 根据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文要求,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省内工程投标。

3.8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未尽之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资格评审标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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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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