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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项目编码:FJ0602G251231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EPC已由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密发改【2025】60号文件批准,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招标人为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黑龙江禹班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EPC;
2.2建设地点:密山市八五一一农场;
2.3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26108.72平方米。建设一座处理规模为400t/d的垃圾焚烧处理厂。主要建设内容为2x200吨/日机械炉排炉焚烧线,配套建设余热锅炉和1x3.5MW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附属设备设施。焚烧厂协同处置餐厨垃圾25t/d,协同处置污水处理厂剩余污泥20t/d。
2.4招标控制价:26512.51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9131.81万元;安装工程费:3909.03万元;设备购置费:12958.35万元;工程设计费:513.32万元);
2.5招标范围: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工作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竣工图编制及竣工资料整理以及与本项目实施有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等全面责任和试运行期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
2.6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02月0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8年01月31日,共计730日历天。(注:上述开、竣工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2.7质量要求:
2.7.1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勘察设计规范、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
2.7.2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8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9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专项(环境卫生工程)甲级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甲级资质;
(2)施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黑建规〔2025〕3 号)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本项目要求的资格核查结果被标注为“资质异常 ”的情形将作为否决条款。开标当天以评标专家通过“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111.42.127.146:8095/hibsmp/indexController/findIndex)进行查询的结果为准;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提供新资质证书;
3.2 项目管理人员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1 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在本企业注册且证企相符。并提供本单位 2025 年至投标截止之日连续 3 个月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中规定的 6 类情形人员除外,但应提供相应证明,退休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及退休证);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提供承诺且加盖公章);
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以联合体各成员共同授权一人为准;具备专业负责人的资格的,可兼职一个专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
(2)设计负责人要求:1 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注册类执业职格,并提供本单位 2025 年至投标截止之日连续 3 个月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建办市函[2019]92 号文件中规定的6 类情形人员除外,但应提供相应证明,退休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及退休证);
(3)施工负责人要求:1 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B 证,且未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提供承诺且加盖公章),并提供本单位 2025 年至投标截止之日连续 3 个月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建办市函[2019]92 号文件中规定的6 类情形人员除外,但应提供相应证明,退休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及退休证)。
(4)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满足本项目最低配备要求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黑建规〔2023〕2号)文件规定,以不低于文件规定的标准数量配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增加岗位及人员。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黑建规范〔2022〕10号)文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9号)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黑建规〔2023〕2号)要求,对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企相符要求的证书除外)、证书有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注:项目参与方需使用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落实相关要求,因施工单位未使用平台受到的罚款、降低信用等级、拉黑等处罚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项目人员不得随意变更;不配合管理,人员不到场等违法行为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主体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处罚。
3.3 信誉要求(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3.1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近 3 年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近 3 年指投标截止日起算前三年),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各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落款日期为准;行贿犯罪记录指判决结果为行贿犯罪的情形),否则将被拒绝投标。[投标人应自行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进行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3.3.2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否则将被拒绝投标(已被解除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惩戒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通过“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3.3.3 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的期限内,未处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黑名单管理期间,近三年内无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含围标串标、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投标人须提供承诺)
3.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合同段中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 家(含 2 家),任意一方应具备上述至少一项资质(资格)并在资质(资格)范围内承担本项目上述相应咨询任务。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来确定最终资质等级。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负责办理网上报名、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编制及递交、开标、合同谈判、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等事宜。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为本项目提供初步设计单位、技术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等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名词释义:本条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等对外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人;控股、管理关系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 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他单位行为的关系,如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等)。
3.6 本项目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3.7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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