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31/19-ZJ-003)
一、 招标条件
宁夏华电海原“以大代小”增容更新45万千瓦、25万千瓦 风电项目两个标段风力发电机组(含塔架)招标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六盘山分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曹洼乡、贾塘乡、郑旗乡、史店乡。
2.2 项目规模:标段一: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以大代小”增容更新45万千瓦风电项目共分为三个核准,分别为: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狼水沟“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0万千瓦风电项目、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二期贾家山、三期李家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5万千瓦风电项目、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万千瓦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共45万千瓦。标段二: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5万千瓦风电项目为一个核准,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脱烈堡)、(宋家窑)风电工程“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5万千瓦项目,装机容量25万千瓦。本次招标机型单机容量为6.25MW,单个核准项目最低利用小时数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注意:分四个项目,每个项目投标容量不得上浮或降低,保证容量分别满足四个项目各主变分配要求)。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计划2025年10 月开工,计划2026年 9 月首批次投产,计划2026 年 9月全部完工。交货期:标段一供货日期暂定为2026年3月至2026年7 月,具体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准。标段二供货日期暂定为2026年3月至2026年6 月,具体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准。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具体为:
(1)风力发电机组-45万千瓦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含塔架)采购(CHDTDZ031/19-ZJ-00301):45万千瓦风电机组、塔架及其附属设备采购。
(2)风力发电机组-25万千瓦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含塔架)采购(CHDTDZ031/19-ZJ-00302):25万千瓦风电机组、塔架及其附属设备采购。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风力发电机组-45万千瓦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含塔架)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所投机型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外先进的技术转让,必须具备连续高、低电压穿越能力,应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投标机组连续高、低电压穿越能力测试报告或连续高、低电压穿越能力评估报告,如投标时暂时不能提供连续高、低电压穿越能力测试报告或连续高、低电压穿越能力评估报告,必须承诺在项目并网前取得并提供,因此耽误项目并网,产生的电量损失费用由投标人赔付;必须具备并网能力,能通过所有相关的并网检测。
9.投标机型应按照《GB/T 35792—2018 风力发电机组合格测试及认证》进行了型式认证,认证工作应由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投标人应提供相应型式认证证书;如暂时不能提供投标机型的型式认证,必须承诺在项目并网前取得并提供,因此耽误项目并网,产生的电量损失费用由投标人赔付;投标时暂不能提供投标机型型式认证的,必须在投标时提供符合相关要求投标机型的设计认证。
10.投标人应至少具有100台6MW及以上的风电机组合同业绩;具有与所投机型容量相同的风电机组投运业绩。投标业绩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合同业绩提供以下第(1)项,投运业绩提供以下第(2)项):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并网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11.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要求,须出具上级单位(母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连带责任的相关证明文件。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风力发电机组-25万千瓦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含塔架)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所投机型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外先进的技术转让,必须具备连续高、低电压穿越能力,应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投标机组连续高、低电压穿越能力测试报告或连续高、低电压穿越能力评估报告,如投标时暂时不能提供连续高、低电压穿越能力测试报告或连续高、低电压穿越能力评估报告,必须承诺在项目并网前取得并提供,因此耽误项目并网,产生的电量损失费用由投标人赔付;必须具备并网能力,能通过所有相关的并网检测。
9.投标机型应按照《GB/T 35792—2018 风力发电机组合格测试及认证》进行了型式认证,认证工作应由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投标人应提供相应型式认证证书;如暂时不能提供投标机型的型式认证,必须承诺在项目并网前取得并提供,因此耽误项目并网,产生的电量损失费用由投标人赔付;投标时暂不能提供投标机型型式认证的,必须在投标时提供符合相关要求投标机型的设计认证。
10.投标人应至少具有100台6MW及以上的风电机组合同业绩;具有与所投机型容量相同的风电机组投运业绩。投标业绩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合同业绩提供以下第(1)项,投运业绩提供以下第(2)项):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并网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11.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要求,须出具上级单位(母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连带责任的相关证明文件。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5-07-01 14:46到2025-07-0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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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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