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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吉林伊通经济开发区(长伊片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北区3、7、9、10、13号厂房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SPS20250723FJSZ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吉林伊通经济开发区(长伊片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北区3、7、9、10、13号厂房升级改造项目已由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备案,项目代码:2507-220323-04-01-186369,备案流水号:2025070822032303108008,招标人为伊通满族自治县宏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吉林伊通经济开发区(长伊片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北区3、7、9、10、13号厂房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

2.2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拟改造总占地面积2127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682平方米,具体改造内容(-)3、7、9、10、13号厂房的二层增加物流空中连廊,(二)7、10、13号厂房增加洁净板墙体及吊顶、增加设备用房的防火隔墙及顶板、增加洁净厂房地面面层;西侧辅房办公区域增加吊顶,10号厂房增加抗爆隔墙及顶板,地面增加不发火地面面层,(三)3号厂房一层三层增加防火隔墙,(四)9号厂房车间外墙内侧增加保温板、屋面增加保温板。

2.3建设地点: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

2.4计划工期:2025年9月5日-2026年3月31日共计207日历天(实际工期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2.5招标范围:吉林伊通经济开发区(长伊片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北区3、7、9、10、13号厂房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等,施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及工程建设的所有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等。

2.6质量标准要求: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合格工程;

材料设备标准:承包方在与材料设备供应方签订合同前需报发包方确认技术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相应的能力,并同时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1 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牵头人委派。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近三年(指竣工时间在2022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5日)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要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对项目的进度、造价、质量、安全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工程总承包的义务并维护业主的权益。正确处理和协调与业主、相关各方之间及企业内部各专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3设计项目负责人1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1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在施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允许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兼任)。

3.4其他主要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中《人员强制性标准附表》的要求。人员强制性标准为现场所需最低人员标准,根据实际现场施工情况,如有需要可调增,中标人须无偿予以配合。

3.5本项目拟配备的所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6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2年-2024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2025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注:如投标人在2025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7投标人近三年(指竣工时间在2022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5日)至少具有1项与本项目相类似的设计或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企业业绩及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执行吉建招[2017]12号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3.8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10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企业,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分工;

(2)同一专业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

(4)当多家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承担工程总承包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牵头单位派出,并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授权。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网上注册验证并办理CA认证获取招标文件。

3.11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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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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