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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国债排水防涝调整项目 (项目名称) 一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SZSG0200G25073100100100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增发国债排水防涝调整项目一标段 (项目名称)已由 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齐发改审发[2023]52号、齐发改审发[2025]10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 齐齐哈尔市鹤佳管网设施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 增发国债排水防涝调整项目一标段
2.2建设地点: 齐齐哈尔市
2.3建设规模: 齐齐哈尔市新建氧化塘雨水泵站及附属管道改造工程:新增改造附属配套雨水管道及新建罩棚内容,改造dn1000-2400雨水管网1.615公里,新建36.5×32米雨水泵站罩棚1座等 ,实际建设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
2.4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09 月 10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12 月 31 日,总工期: 112 日历天。(注:上述开、竣工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2.5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2.6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7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 二 个标段(本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每个投标人只允许中一个标段),招标人将按照标段划分先后顺序进行定标。
2.8最高投标限价: 20,839,293.65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 一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并同时具有本单位为其缴纳至投标截止日连续三个月(2025年5月--2025年07月)社保,已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及聘用合同(建办市函〔2019〕92号的"六类人员"除外,须提供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黑建规〔2023〕2号)要求执行。
3.3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信誉要求:
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拒绝参与投标,公示期内招标人对投标人信誉情况复核。
3.5.1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结果为准;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记录”的,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jzsc.mohurd.gov.cn)公布的结果为准;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公布的结果为准;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公布的结果为准; 投标人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结果为准;投标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显示资质异常的,以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111.42.127.146:8095/hibsmp/enterpriseEvaluationController/qualificationDynamicVerificationList)资质动态核查版块公布的结果为准(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上述网站查询截图,截图应体现时间);
3.5.2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本条“行贿犯罪记录”是指存在行贿行为并被判有行贿罪的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网站公布的判决结果为准(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上述网站查询截图,截图应体现时间);
3.5.3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前投标人有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3.5.4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前投标人有出租、出借资质;违法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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