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RCC-CDJC-2025-48
1.招标条件
在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新建西宁至成都铁路西宁至黄胜关段(四川省境内,不含利仁隧道)站前工程施工XCSCZQ-3项目,招标人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宁至成都铁路四川段工程指挥部,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西宁至成都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20〕38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成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土工材料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新建西宁至成都铁路西宁至黄胜关段(四川省境内,不含利仁隧道)站前工程施工XCSCZQ-3项目,位于四川省阿坝州市若尔盖县区(县)。合同金额26.97亿元,合同工期72月,开工日期:2022年11月,竣工日期:2028年10月。主要工程:本标段共计桥梁24.625km/24座,其中:特大桥23955m/17座、414.75m/2座、中桥242.25m/4座、箱形桥12m/1座,全线设置连续梁3联,其余梁体均由其他标段预制架设;路基长度共计10.549km,其中区间路基长度9.217km,站场路基长度1.332km。路基工程施工主要包括路基挖方33.7万方、填方138万方、级配碎石23.4万方、地基处理螺杆桩42431根/622520m、桩板墙408m/9684圬工方、重力式挡墙1044m及路基附属施工,隧道工程共计6512.25m/6座,隧道围岩等级为Ⅳ级、Ⅴ级围岩,其中隧道Ⅳ级围岩长度为2695m,占总长度的41%;Ⅴ级围岩长度3817.25m,占总长度59%。轨道工程根据设计文件,新建西宁至成都铁路新建西宁至成都铁路正线长度≥1km的隧道及隧道群地段集中铺设CRTS双块式无砟轨道,涉及本标段无砟轨道铺设地段为玛莫柯2号隧道及及东1号隧道,共计长度3652.14m,单线长度7304.28m。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区域中心实施办法》(中国铁建物采〔2021〕2号);
(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土工材料包件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须具备投标产品年产量不低于1000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且拥有相应的配套生产、检测设备,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2024年8月-至今)投标物资(土工无纺布、土工格室)质量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要求: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6月-至今)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提供投标物资供应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应履约证明文件,时间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6)履约信用要求:1.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3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④对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在公布期限内,不接受其投标;3.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4.本次招标不接受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招标人或其上级单位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的投标人;
(7)其他要求: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 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投标人须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并提供相关方案及措施。
4.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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