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宝森顿裕路(玉林至浦北段爆测(含弃湾场变更水保方案)及验收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JT-YPGS-2025-0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梧州-玉林-钦州公路(玉林至浦北段)环水保监测(含弃渣场变更水保方案)及验收技术服务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广西玉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起点位于玉林市福绵区福绵机场西南侧约5公里处,与玉铁高速交叉。路线总体呈东北向西南布设,终点止于伯劳镇西侧约4公里路线总里程116.900km。全幅路基宽度26.5m,分离式路基宽13.25m。桥梁35689.5/95(m/座),隧道10350/10(m/座),互通立交9座(枢纽互通5座、服务型互通4座),服务区2处,停车区2处。
2.2招标范围:
梧州-玉林-钦州公路(玉林至浦北段)环水保监测(含弃渣场变更水保方案)及验收技术服务招标。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 服务期限 | 服务内容和要 求 | 服务成果 | 备 注 |
梧州-玉林-钦州 公路(玉林至浦 北段)环水保监 测(含弃渣场变 更水保方案)及 验收技术服务 | 水保:项目施工期 至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备案顺利通过。 | 水土保持监测 、弃渣场变更 水保方案、水 土保持设施验 收。 | 提交的成果文件符合国家和 地标进水持要求在 提交合格的水土保持监测总 结报告,完成本项目水土保 持专项验收全部工作,确保 本项目水土保持验收顺利通 过。 | |
环保:项目施工期 至环保设施验收备 案顺利通过。 | 施工期环境保 护监测、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 (含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评审、 备案)。 | 提交的成果文件符合国家和 地方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按 招标人要求时间及进度进行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服务 ,确保本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顺利通过。 |
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服务要求2.3服务期限:以合同签订为准。2.4包件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包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投标人须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注明: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在联合体协议书中合理确定牵头单位,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承担施工期环境保护监测咨询服务的单位需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证书。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3.2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至2024年,连续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新注册的公司根据注册年份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表。
【注明: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则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在近五年内(2020年1月1日起投标截止时间),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承接过一项高速公路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或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服务的业绩。
(2)承接过一项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业绩
备注:“承接过”业绩以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需提供合同扫描件;“完成过”业绩以项目通过批复或验收备案时间为准,需提供合同扫描件及批复或验收备案证明或验收通过意见。
【注明: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由联合体任何一方提供均可】
3.4人员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水土保持或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近5年来(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参与过一项高速公路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服务;
(2)参与过一项高速公路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编制服务;
(3)参与过一项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服务服务;
(4)参与过一项高速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
【注明: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由联合体任何一方提供均可】
3.5信誉要求:
(1)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的网页查询截图)。(2)投标人在《信用中国》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的网页查询截图)。(3)不接受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没有处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录”限制交易禁入期内。【注明: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则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
3.6其他要求:
(1)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申请。(2)若不同供应商存在联系人及电话相同、使用相同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使用相同IP地址递交投标文件等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之一的,则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注明: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则联合体双方均需满足。】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统筹、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4)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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