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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高新区综合能源站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内江高新区综合能源站项目(一期)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内江高新区综合能源站项目(一期)   (项目名称)已由  内江高新区  经济发展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川投资备【2503-511051-04-01-832055】 FGQB-0007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内江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内江高新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  内江高新区经济发展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 号为  川投资备【2503-511051-04-01-832055】FGQB-0007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 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中瑞信诺工程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内江高新区城北片区A-31-1 地块,G321 北侧、内遂高速入城线东侧;内江高新区综合能源站(一期)-五星综合能源站建设地点:内江高新区城北片区 B-25-1地块,G321 北侧,五星 路东侧。

2.2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 11798.48m2(约 17.69 亩),拟新建两处综合能源站分别是胜利综合能源站和五星综合能源站 。胜利综合能源站规划净用地面积: <br/>6355.88m2(约 9.53 亩),拟建一座二级加油加氢合建站,其中一期加油部分
面积 约占整个场地面积的 55%;五星综合能源站规划净用地面积 5442.60m2(约
8.16 亩),拟建一座二级加油加氢合建站。

2.3 投资额:12139.97 万元  。

2.4 计划工期:180 日历天(包含设计,施工)。

2.5 招标范围:①设计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专业设计配合服务以及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等后续服务;②施工招标范围:本工程范围内所有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全部内容。

2.6 标段划分:设计施工总承包 1 个标段 。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 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资质要求: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③施工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  (□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   1  (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  项目是指:  总投资不低于800 万的石油化工类设计业绩  。

施工业绩要求:近年(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  (□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 1   (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  项目是指:  单项合同总金额不低于800 万元的石油化工类施工业绩 。

□无业绩要求。

3.1.3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具有注册建造工程师(机电工程)(注册专业)二 级及以上(级别)建造师   □由设计负责人兼任由施工负责人兼任,   /  (业绩要求)

,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须为投标人本


单位人员。

3.1.5 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   具有注册建造工程师(机电工 程)(注册专业)二级及以上(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成员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  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以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资质的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中承担  其义务和法律责任;(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缴纳保证金和本次投标活动和合同的全面实施;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5)联合体单位 数量(含联合体牵头单位)不能超过 2 家。联合体牵头人的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成员无权向招标人单独主张权利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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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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