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S34000120256190号001
项目名称: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设备更新项目彩超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3560000 元
最高限价(如有): 1740000,12530000,1790000,1780000,3680000,2040000 元
采购需求:
包别1
包别名称: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设备更新项目彩超采购项目01包
预算金额:1740000 元
数量:1
简要描述规格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根据医院工作需要,采购1套超高端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造影方向)
合同履行期限:30个日历天
本包别(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包别2
包别名称: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设备更新项目彩超采购项目02包
预算金额:12530000 元
数量:7
简要描述规格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根据医院工作需要,采购7套超高端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全身机)
合同履行期限:30个日历天
本包别(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包别3
包别名称: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设备更新项目彩超采购项目03包
预算金额:1790000 元
数量:1
简要描述规格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根据医院工作需要,采购1套超高端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妇产方向)
合同履行期限:30个日历天
本包别(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包别4
包别名称: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设备更新项目彩超采购项目04包
预算金额:1780000 元
数量:1
简要描述规格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根据医院工作需要,采购1套超高端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介入方向)
合同履行期限:30个日历天
本包别(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包别5
包别名称: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设备更新项目彩超采购项目05包
预算金额:3680000 元
数量:2
简要描述规格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根据医院工作需要,采购2套超高端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心脏方向)
合同履行期限:30个日历天
本包别(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包别6
包别名称: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设备更新项目彩超采购项目06包
预算金额:2040000 元
数量:2
简要描述规格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根据医院工作需要,采购2套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体检全身机)
合同履行期限:30个日历天
本包别(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别1: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 3 项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质疑。
包别2: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 3 项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质疑。
包别3: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 3 项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质疑。
包别4: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 3 项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质疑。
包别5: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 3 项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质疑。
包别6: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 3 项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质疑。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别1:(1)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二类或三类时)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时);(2)投标人为非制造商时,须具有与投标产品相应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三类时)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属于二类时);
包别2:(1)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二类或三类时)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时);(2)投标人为非制造商时,须具有与投标产品相应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三类时)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属于二类时);
包别3:(1)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二类或三类时)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时);(2)投标人为非制造商时,须具有与投标产品相应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三类时)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属于二类时);
包别4:(1)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二类或三类时)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时);(2)投标人为非制造商时,须具有与投标产品相应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三类时)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属于二类时);
包别5:(1)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二类或三类时)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时);(2)投标人为非制造商时,须具有与投标产品相应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三类时)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属于二类时);
包别6:(1)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二类或三类时)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时);(2)投标人为非制造商时,须具有与投标产品相应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三类时)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属于二类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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