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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龙口发电有限公司入厂汽车煤采样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HDTDZ001/23-ZB-031

一、招标条件

华电龙口发电有限公司入厂汽车煤采样系统建设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龙口发电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电厂南路1号。

2.2项目规模:2×660MW机组。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2025年11月1日-2026年1月31日。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煤样采、制、化设备-华电龙口发电有限公司入厂汽车煤采样系统建设(CHDTDZ001/23-ZB-03101),主要内容包括汽车衡、汽车自动识别系统、汽车煤采样装置、智能桶式分矿封装标识装置、原煤样桶自动对接转运装置、视频监控以及配套电气、配套土建工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设计、供货、安装、调试、试验等。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煤样采、制、化设备-华电龙口发电有限公司入厂汽车煤采样系统建设】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适用于施工类招标项目);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适用于设计施工总承包类招标项目);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适用于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但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除外);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适用于监理类项目);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资质要求: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电力行业(火力发电)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以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的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 年(2020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应具有智能采样系统业绩不少于2项(合同内容应包含施工或供货)。所有业绩均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包含合同封面、供货范围、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的合同扫描件;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09-18 10:112025-09-2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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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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