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ZZJ-ZG-2025481
项目名称:深汕中医医院(汕尾市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一期第二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3,315,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新生儿高频呼吸机、儿童肺功能检测仪、心电图机、电子鼻咽喉镜系统、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脑电图设备、肌电图仪):
采购包预算金额:3,315,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1-1 |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 新生儿高频呼吸机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400,000.00 | - |
1-2 |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 儿童肺功能检测仪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380,000.00 | - |
1-3 |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 心电图机 | 18(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630,000.00 | - |
1-4 | 医用内窥镜 | 电子鼻咽喉镜系统 | 1(套) | 详见采购文件 | 900,000.00 | - |
1-5 |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 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290,000.00 | - |
1-6 |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 脑电图设备 | 2(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480,000.00 | - |
1-7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肌电图仪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235,000.00 | -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即可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即可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即可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即可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即可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新生儿高频呼吸机、儿童肺功能检测仪、心电图机、电子鼻咽喉镜系统、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脑电图设备、肌电图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属于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新生儿高频呼吸机、儿童肺功能检测仪、心电图机、电子鼻咽喉镜系统、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脑电图设备、肌电图仪)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且与所投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即:① 如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② 如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包组)投标。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投标函) 3)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以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注:若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同时对该分支机构所属总公司(总所)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该分支机构所属总公司(总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投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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