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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甲醇及燃料油两用供油驳船期租运输服务项目(二次)

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甲醇及燃料油两用供油驳船期租运输服务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SH07-FW968C/ZRY2025-FW-44】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甲醇及燃料油两用供油驳船期租运输服务项目(第二次)(项目名称)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项目业主为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安排,结合舟山驳船市场情况,拟开展甲醇加注业务,考虑宁波、舟山驳船市场暂时可能没有具备甲醇加注能力的驳船,拟对在建的(或已经投产的)、或未从事过甲醇加注的化学品运输船舶且同时具备甲醇和燃料油加注能力的驳船进行招标。本次招标计划运输量36万吨,分1个标段,拟中标1艘载重吨6000(±50)吨以上的期租驳船。

2.2 招标范围:

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甲醇及燃料油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到指定外轮进行终端加注和油品短驳业务,船用燃料包含甲醇、燃料油、生物船燃等新能源燃料,同时具备甲醇和燃料油加注条件。本次招标计划分1个标段,拟中标1艘载重吨6000(±50)吨以上的期租驳船。

具体如下:

标段

航线

拟中标人数

载重吨位(吨)

预估运量

(万吨)

最高限价万元/月(含9%税)

估算金额(万元)

备注

1

舟山—舟山、宁波

1

6000(±50)吨以上

36

128

1536

 

 

总计

1

 

36

 

1536

 

 

 注:

1、以上运量以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和数量为准,预计运量和预估金额仅作为投标人报价参考依据,并不作为本项目的合同履行金额。

2、由于投标人原因终止前期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驳船,自违约情形发生起1年内不允许参加本次投标。

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后,第一个航次起-2026年12月31日

2.4 服务质量及要求:

2.4.1服务内容:

(1)负责将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船用燃料(包括甲醇、低硫船用燃料油、高硫船用燃料油、轻质燃料油和生物燃料油等)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到指定外轮进行加注作业和油品短驳业务。

(2)负责船用燃料运输过程中的恒温加热,保证供油温度不低于40℃。

(3)负责船用燃料提油和供油前后的数量计量交接与验收,取样封存,并签收相关单据。

(4)负责提油和供油过程中各相关手续的申报。

2.4.2服务标准:必须确保提供运输服务船舶载重吨位达到招标人要求,运输途中保证承运货物安全完好无损。未按供油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的,中标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损失费用等以招标人及收货方提供相关文件等参考依据测算)。

2.4.3计费依据:驳船投用后,按照自然月计费,执行中标价格*****万元/月,不足整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费

2.5 项目标段划分: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6航线及最高投标限价:

标段

航线

拟中标人数

载重吨位(吨)

预估运量

(万吨)

最高限价万元/月(含9%税)

估算金额(万元)

备注

1

舟山—舟山、宁波

1

6000(±50)吨以上

36

128

1536

 

 

总计

1

 

36

 

1536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具有独立开展供油能力的运输企业。

(2)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必须与其提供的船舶营运证上载明的“船舶经营人”完全一致,同时投标人应书面承诺其为该船舶的唯一合法经营人,未将该船舶对外出租或委托经营等其它方式出租给任何公司或自然人,否则,双方合同自行终止,投标人并承担此项承诺不实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文本中明确)。

(3)投标人船舶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地方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投标人船舶必须在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公布的允许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名录内。

(5)投标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或者舟山市港航和口岸局审批同意的船舶投入运营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且与船厂签订合同,并支付了第一笔建造款(支付时间不得晚于公告发布之日)。提供船舶建造合同、银行打款记录。(本条只适用于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6)投标人船舶营运证符合国内或者浙江省内化学品运输加注资质要求,同时承诺配备船员符合相关部门要求。

如果是正在建造中的船舶或未从事过甲醇加注的的甲醇运输船舶,投标人必须承诺船舶投用后符合以上要求

3.2 财务要求:

(1)需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财务报告,成立时间少于1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加盖公章的财务状况表;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的企业。

3.3 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供油驳船(船名)近3年具有1个及以上保税船燃加注业绩,需要提供相应合同和发票清晰扫描件,原件备查。合同相对人必须为国内具备保税供油经营资质的企业,相对人名录详见附件2。新造船(2025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正在建造中的船舶或未从事过甲醇加注的化学品运输船舶没有业绩要求。

3.4 信誉要求: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近2年内未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亡人事故,或者10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未被中石油同级(及以上)企业通报或列入黑名单。

 (5)开标当日未被*列入“三商”黑名单。

3.5 船舶要求:

(1)投标人船舶须为双底双壳船舶,有工况良好的加温系统,有输油管吊放装置;同时具备甲醇、燃料油、生物船燃等加注能力,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备和具有资质的人员。

(2)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船舶油舱必须经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并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检定期限内的舱容表。

(3)投标人须承诺船舶必须在2026年4月30日前投入使用(船舶手续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相关要求)。经过市场调查了解,市场上部分甲醇船建成时间在2026年1月-7月,考虑扩大潜在投标人范围,部分潜在投标人可能经过加紧制造,能够提前完工,故设置2026年4月30日前投入使用,达到扩大潜在投标人范围的效果。

如果是正在建造中的船舶或未从事过甲醇加注的的甲醇运输船舶,投标人必须承诺船舶投用后符合以上要求。

3.6人员要求

投标人应明确本项目的负责人,作为本项目服务的日常业务联系人,并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投标人须提供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或工资发放流水等以证明其员工身份,上述材料的形成、记录时间应早于本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含发布当日)。

3.7 联合体要求: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分包要求

不允许分包。

3.9其他要求:

  1. 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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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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