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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汾湖科技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改造装修项目

吴江汾湖科技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改造装修项目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编号:E32050918620008870010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吴江汾湖科技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改造装修项目(项目名称)已由 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政府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黎政备[2025]89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吴江汾湖科技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人为 吴江汾湖科技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苏州市宇杰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吴江汾湖科技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改造装修项目(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 吴江区黎里镇汾湖高新区芦莘大道627号             

2.1.2建设规模:    改造装修面积5443.81平方米          

2.1.3合同估算价: 3728万元    

2.1.4工期要求:  15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5年1028,竣工日期: 2026 326

2.1.5 其他:   /                  

2.2招标范围:施工总承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2)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建筑工程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自2022年9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须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2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须上传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息要素表(适用于直接发包项目)、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的原件扫描件。施工合同证明材料还需提供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查询网页截图(网页截图至少需体现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等相应合同内容)。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或直接发包备案表的合同价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息要素表的合同价为准,如果直接发包备案表中没有金额的,以施工合同中的签约合同价为准。类似工程信息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的信息为准。未按规定提供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           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3.4 其他要求:

(1)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2)本项目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期间以不达标的建筑业资质参加投标。

(3)本项目执行《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规定;如处于不合格状态,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5)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

(6)为本标段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企业,不能参加本标段的投标。

7)本工程实行代建制,甲方(建设单位) 已委托苏州市吴江区汾湖代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中标单位须服从管理。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 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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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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