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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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B32128218860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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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开发区通江河道沿线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提升项目已经由靖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靖江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开发区通江河道沿线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靖发改审[2024]11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靖江市华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广大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九号泵站消能井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地点:
靖江市开发区
2.2工程规模:
完善生活污水收集系统,新建污水收集主管道约30公里,修复、改造生活污水管道约180公里;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东、西生活污水处理厂,新建中水回用及生态缓冲区,改造提升泵站3座;实施雨污分流以及排水户改造项目等。
2.3工期要求:
9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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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发包人预付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上述预付款中包含全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一年内付至结算审核价的80%(含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二年内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付至审核价的100%,且不计息(每次付款时,乙方应出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需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农民工工资:承包人于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经过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农民工考勤表、农民工工作量表和农民工工资表。发包人于每月 20 日前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向承包人开设的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未能及时拨付相应人工费的,承包人仍需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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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含)以上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
[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4)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5)其他 / (6)? 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①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当月或上月; ②证明材料要求: a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在职员工的,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b拟派项目负责人为退休人员(不超过 65 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需在投标单位注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工作时间已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的,提供退休证明、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工作时间不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的,提供退休前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退休证明及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累加后须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 3.4 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3.5信誉要求: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有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有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3)有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以上被曝光的不良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行政处罚已被取消或处罚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3)、3.3(4)、3.3(5)、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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