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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东海县取水工程及城北水厂扩建项目初步设计

东海县取水工程及城北水厂扩建项目初步设计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东海县取水工程及城北水厂扩建项目已由 东海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东海政务备(2025)360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东海县农村供水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自筹,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正中国际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  东海县农村供水有限公司 (招标人)委托,对本项目 东海县取水工程及城北水厂扩建项目初步设计(标段名称)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设计人。

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东海县取水工程及城北水厂扩建项目

     标段名称:东海县取水工程及城北水厂扩建项目初步设计

  2.2建设地点:连云港市东海县。

  2.3建设规模:总投资额约55723.3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土建+安装+设备购置费)约41357.78万元。包括(1)新增白塔取水泵站10万m3/d取水设备及预处理设备配套机电设备;增设一根DN1200原水管,长度约20.8km;(2)西双湖应急取水泵站增设取水设备及预处理设备,配套机电设备;(3)扩建城北水厂,包括新增10万m3/d净水处理设施,含预臭氧接触池、絮凝沉淀池、V型滤池、后臭氧接触池、活性炭滤池、反冲洗泵房、清水池、变配电间等,以及加药加氯、臭氧发生器间等辅助生产设施完善;新增10万m3/d污泥处理能力,含新建污泥浓缩池一座,以及对污泥调节池、回流调节池、脱水机房进行设备配置等;(4)东海县需创建二级化验室,拟拆除现状附属用房,在原址新建化验楼;(5)本工程相应的变配电系统、自控系统、智慧水务系统和净水厂总平面布置等。(6)对现有水厂附属设施进行必要的完善;(7)厂区总平面更新;(8)厂外四座增压泵站更换加药设备及配套电气自控系统,增设高压供电系统。

项目建成后城北水厂扩建至20万m3/d;白塔取水泵站、西双湖应急取水泵站扩建至20万m3/d,配套取水、供水管道。

2.4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方案设计及规划方案文本报批、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编制)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的一切任务。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要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最新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符合招标人设计任务书要求,并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中标人应协助招标人完成与设计文件相关的报批和审批工作,并且根据招标人需要及工程建设情况及时提供配合服务。

2.5设计周期:45日历天(投标人于开标日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优化,方案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同意及主管部门审批合格后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及设计概算;以上时间不含审查时间)。

2.6本项目最高限价413万元人民币,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单位将被拒绝。

2.7质量标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现行规范规定进行设计,所有成果均须通过招标人及有关审查机构审核批准,符合国家、省、市及地方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及企业基本户开户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材料);

3.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 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颁发的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5 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3.6 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连续近6个月(2025年3月-2025年8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的明细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为退休返聘人员,须有单位返聘合同及退休证明;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评标、异议投诉处理等;

3.7 投标人于2022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总投资额20000万元及以上并且日处理量10万m3/d及以上的水厂设计项目业绩(至少包含初步设计)。

注:(1)上述类似业绩的认定以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扫描件为准。提供的业绩相关证明必须真实,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没收投标保证金,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反映招标文件所需的项目内容、规模、合金额、时间等需要明确的内容,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明示,则需补充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的书面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3)分包合同业绩不予认可。

3.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 投标人无出借挂靠资质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3.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出借(挂靠)单位资质。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1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 无行贿犯罪记录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投标人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2)投标文件内容不得失实或弄虚作假,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3)本项目要求授权代理人(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诉)的各项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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