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度轨道交通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项目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度轨道交通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项目 | |
1.招标条件 | |
1.1.本招标项目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度轨道交通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项目已由/以/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招标人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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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 SJFW(ZB)-051D-2025-021)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本项目服务地点:成都市 2.2项目概况: (1)成都轨道交通5号线一二期工程线路全长约49公里,其中地下线42.25公里,高架线6.45公里,过渡段0.3公里。 (2)成都轨道交通6号线一二期工程线路全长约47.4公里,全部为地下线。 (3)成都轨道交通6号线三期工程线路全长约22公里,其中地下段长19.8公里,过渡段长0.3公里,高架段长1.9公里。 (4)成都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约28.8公里,全部为地下线。 (5)成都有轨电车蓉2号线工程线路全长约39公里。 2.3招标范围及服务内容: 2.3.1招标范围:成都轨道交通5号线一二期、6号线一二期、6号线三期、8号线一期及有轨电车蓉2号线工程的投融资建设、主变电所工程、通信信号综合监控等系统集成类工程、车辆牵引电扶梯安检等设备采购、水电气油讯等迁改或恢复工程、绿化移植迁改工程等竣工结算审计服务。 2.3.2 服务内容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及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审计要求,完成成都轨道交通5号线一二期、6号线一二期、6号线三期、8号线一期及有轨电车蓉2号线工程等5个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并按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满足审计主管部门要求,同时协助招标人配合政府审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的要求和规定对该项目的工程结算开展审计,核实工程结算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按要求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2)需要审计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成都轨道交通5号线一二期、6号线一二期、6号线三期、8号线一期及有轨电车蓉2号线工程等5个工程相应合同,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合同清单为准(招标人有权调整合同清单); (3)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查;工程招投标情况审查;工程投资情况审查;签证、变更的审查;各类合同结算数据的正确性审查;建设管理情况审查;审查建设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并根据发现的问题给出可实施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4)配合招标人完成审计结果报审计主管部门备案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2.4服务形式:须派驻专职工作人员进驻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本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2.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提交最终的审计结果至招标人,其审计结果经审计主管部门/招标人审查后,明确审计结果准予备案并归还全部审计档案资料止。暂定180个日历天,招标人根据项目审计进度情况有权调整服务期限。 2.6标段划分: 本项目3个标段: 1标段:成都轨道交通5号线一二期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2标段:成都轨道交通6号线一二期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3标段:成都轨道交通6号线三期、8号线一期及有轨电车蓉2号线工程等3个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符合条件的各投标人均可就3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只能中其中1个标段,具体确定中标人的原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之规定。 | |
3.申请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业绩要求: 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完成日期在前述期间内),投标人具有1个国内已完成工程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业绩。 3.1.3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一级造价工程师(或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土建专业)。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担任过1个国内已完成的工程投资金额不低于10亿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注:①上述审计项目业绩含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结算审计等类似业绩均予以认可。 ②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协议书和项目完成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关键页<至少须包含报告首页、报告签字盖章页、报告日期页等>或项目已完成的业主<发包人>书面证明)复印件;若合同协议书和项目完成证明文件均无法体现工程投资金额的,可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备案文件);若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其姓名及所担任职务信息的,须提供业主证明文件。 ③投标人资质若存在承继或转移情况,在提供②所述业绩证明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供类似业绩项目业主认可其业绩相应转移的证明文件,如是联合体业绩,投标人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复印件,且该投标人在联合体协议中的工作内容须符合业绩要求,否则不予认同。 ④项目负责人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附相关执业资格证、职称证的复印件、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查询截图。 3.1.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 1.4.3 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 |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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