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WH01CG2025HW7418(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FS34020120250811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芜湖市中医医院麻醉机(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0月1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二册通用部分第二章采购合同中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第5条、第7条、第9条现修改为:“5.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管理或不按合同履约,将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乙方须严格按甲方要求的交货时间,保质、保量供货。乙方不能交货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违约金,并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乙方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并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
7.乙方如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乙方逾期达30天或达到误期违约金最高限额时(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10%),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9.乙方应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履行合同过程出现的失误按下述情形及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供货资格并有权索赔;若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患者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更正日期:2025年10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其他要求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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