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E1401000267024025001)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山西省太原市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太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项目(招标项目编号:E1401000267024025001),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由经公开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者负责,招标人为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本项目位于太原市清徐县柳杜乡东南社村南侧—太原市循环经济环卫产业示范基地内,其中医疗废物处理区占地面积 12163.5 平米(约 18.2 亩),专用停车场占地面积 7408.1 平米(约 11.1 亩)。最终占地面积以项目选址意见书为准。本项目主要对太原市城六区(迎泽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万柏林区和杏花岭区)、中北高新区、山西综改示范区范围内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门诊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医疗美容整形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及动物诊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和集中处置。
建设规模:本项目分期建设,近期建设规模为 50t/d,远期建设规模达100t/d。
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建筑面积 10351.88㎡,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1)新建一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车间(含冷库);
(2)配置周转箱、转运车等医疗废物收运系统;
(3)新建一座机修化验车间;
(4)新建污水处理站、综合水池、初期雨水池收集池及事故水池;
(5)新建传达室、地磅、专用停车场、信息化等其他相关配套工程。
(6)场外配套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供电工程、场外蒸汽管道工程等)。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为13846.41万元(具体以太原市投资和预算评审中心最终审定为准)。
上述内容等均为项目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的建设内容,项目最终建设以特许经营者备案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为准。但特许经营者最终选择的方案、设计等应优于或不应低于特许经营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定稿前须报实施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实施机构有权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提出意见建议,以确保项目设计方案满足特许经营方案的要求。
招标内容与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太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项目:本次招标范围为选择太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
投融资结构:20%资本金+80%融资
特许经营实施方式: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且期满后需要移交政府方,适用于特许经营中的 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太原市政府授权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人,中选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移交工作。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所有设施、设备无偿、完好、无负债、不设定担保的移交给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
特许经营期限:前期及建设期1年3个月、运营期最终以特许经营者中标结果为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太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项目:
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为在中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业绩要求:须具备近十年承担过一项投融资业绩。
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可投资/融资规定的投融资金。
主要人员要求:有相应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如:运营、技术、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index.html)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民营企业股份:本项目为医疗废物处理项目,按照国办函〔2023〕115 号文件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 年版)》,要求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
其他要求:
本项目属于“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的项目”类别,如申请人单独投标,应为民营企业;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自股权占比,其中民营企业持有超过50%的股份。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举一名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格式自拟),证明其牵头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6)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7)开标时联合体各方需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在投标文件中附原件扫描件;
(8)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因为联合体是共同承担招标项目的联营形式的临时性组织,其各方成员的业绩、人员配备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资质能力;
(9)联合体各成员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均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10)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单位盖章均为牵头人盖章。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5年10月16日09时00分--2025年10月2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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