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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潴龙河治理工程(博野段)项目经理部 块石、堤顶路照明路灯、波形护栏、砂浆、路缘石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潴龙河治理工程(博野段)项目经理部

块石、堤顶路照明路灯、波形护栏、砂浆、路缘石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CRCC-1801ZB-ZLHZL-2025-02)

1.招标条件

  本项目为潴龙河治理工程(博野段)施工(以下简称潴龙河项目),项目业主为博野县瑞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

本次招标的招标人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潴龙河治理工程(博野段)项目经理部。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有关物资管理规定,现对以上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施工物资块石、堤顶路照明路灯、波形护栏、砂浆、路缘石进行公开招标。

1.1 此次招标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23号令);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中国铁建供应链〔2025〕106号);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本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通过堤防加高培厚、险工治理、主槽清整等措施,提高河道行洪能力,完善流域防洪体系,保护雄安新区和河道沿岸的防洪安全。潴龙河博野段按 50年一遇标准行洪流量 5700 立方米每秒进行治理。治理范围为博野段潴龙河,河道治理长度 14.8 公里。主要建设内容为:堤防加高加固 26.8 公里,其中左堤 13.1 公里,右堤 13.7 公里;险工段治理 4 处;主河槽清整 14.8 公里;结合复堤修建堤顶防汛道路;新建生产桥4座,新建管理所1座等。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5月13日。

2.2招标内容: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所有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块石投标人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经营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石材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物资生产厂须具备石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3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2023年至今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未被建设单位上级以及招标人上级单位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物资,且制造地、生产线、生产工艺及原材料等始终与投标报价承诺一致。 

(8)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相关资料以及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9)其他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2路灯投标人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经营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石材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生产能力满足施工现场需求;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3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2023年至今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未被建设单位上级以及招标人上级单位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物资,且制造地、生产线、生产工艺及原材料等始终与投标报价承诺一致。 

(8)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相关资料以及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9)其他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3波形护栏投标人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经营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石材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生产能力满足施工现场需求;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3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2023年至今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未被建设单位上级以及招标人上级单位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物资,且制造地、生产线、生产工艺及原材料等始终与投标报价承诺一致。 

(8)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相关资料以及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9)其他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4砂浆投标人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经营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石材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生产能力满足施工现场需求;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3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2023年至今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未被建设单位上级以及招标人上级单位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物资,且制造地、生产线、生产工艺及原材料等始终与投标报价承诺一致。 

(8)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相关资料以及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9)其他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5路缘石投标人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经营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石材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生产能力满足施工现场需求;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3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2023年至今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未被建设单位上级以及招标人上级单位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物资,且制造地、生产线、生产工艺及原材料等始终与投标报价承诺一致。 

(8)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相关资料以及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9)其他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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