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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口、芝山片区公办中小学校园建设-益民小学、芗城实验中学项目工程材料检测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602]ZZXX[CS]2025001

项目名称:巷口、芝山片区公办中小学校园建设-益民小学、芗城实验中学项目工程材料检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63,057.00元

采购包1(巷口、芝山片区公办中小学校园建设-益民小学、芗城实验中学项目工程材料检测):

采购包预算金额:863,057.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863,057.00元

磋商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C19010000-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巷口、芝山片区公办中小学校园建设-益民小学、芗城实验中学项目工程材料检测 1(项) 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工程材料检测工作 863,057.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检测服务开始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结束时间为2027年9月5日(所涉及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①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资质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应含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检测),福建省省外检测机构,则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并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②供应商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行政部门)颁发有效的CMA计量认证证书。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业务。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必须经省建设厅核准,并核发检测单项核准意见书。异地是指资质证书或者备案证书注明的适用地域以外的区域。适用地域为设区市的,其地域范围为设区市区(不含县(市));适用地域为县(市)的,其地域范围为县(市)。
”并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服务地点详见《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商务要求);(3)1.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应认真对照《零售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2.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 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须为原件。※响应人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注: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4)若供应商未提供承诺函,选择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单独或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缴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已合并实施的,供应商提供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须包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凭证,否则视为无效供应商。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节能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规定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规定执行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5-10-29 至 2025-11-05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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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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