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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维修维护服务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201]ZDL[GK]2025007

项目名称:保障房维修维护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6,000,000.00元

采购包1(保障性住房翔安片区维修维护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8,09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8,09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C99000000-其他服务 保障房维修维护服务(翔安区) 1(项) (1)负责片区内保障房的房屋零星维修工程及房屋抢修任务(房源包括保障性租赁房及空置房源等,具体以业主提供为准)。 (2)负责业主委托的房屋专项维修任务。 (3)负责保障房维修维护过程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4)保障房维修维护服务以应修尽修、参照原装修内容为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满足住户正常居住和房屋周期性维护要求,保证达到房屋牢固、不堵、不漏、不脱、不掉的目标。维修方案应考虑原装修材料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 (5)根据业主工作流程及要求,负责编制维修服务档案资料,包括维修现场照片、维修事项确认单、验收单、工程结算书等,并电子化存档。 (6)业主委托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对保障房维修维护服务的开展进行监督,并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8,090,000.00 建筑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根据情况可顺延不超过一年)

采购包2(保障性住房思明、湖里片区维修维护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6,71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6,71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C99000000-其他服务 保障房维修维护服务(思明区、湖里区) 1(项) (1)负责片区内保障房的房屋零星维修工程及房屋抢修任务(房源包括保障性租赁房及空置房源等,具体以业主提供为准)。 (2)负责业主委托的房屋专项维修任务。 (3)负责保障房维修维护过程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4)保障房维修维护服务以应修尽修、参照原装修内容为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满足住户正常居住和房屋周期性维护要求,保证达到房屋牢固、不堵、不漏、不脱、不掉的目标。维修方案应考虑原装修材料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 (5)根据业主工作流程及要求,负责编制维修服务档案资料,包括维修现场照片、维修事项确认单、验收单、工程结算书等,并电子化存档。 (6)业主委托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对保障房维修维护服务的开展进行监督,并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6,710,000.00 建筑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根据情况可顺延不超过一年)

采购包3(保障性住房集美片区维修维护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5,80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5,80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3-1 C99000000-其他服务 保障房维修维护服务(集美区) 1(项) (1)负责片区内保障房的房屋零星维修工程及房屋抢修任务(房源包括保障性租赁房及空置房源等,具体以业主提供为准)。 (2)负责业主委托的房屋专项维修任务。 (3)负责保障房维修维护过程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4)保障房维修维护服务以应修尽修、参照原装修内容为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满足住户正常居住和房屋周期性维护要求,保证达到房屋牢固、不堵、不漏、不脱、不掉的目标。维修方案应考虑原装修材料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 (5)根据业主工作流程及要求,负责编制维修服务档案资料,包括维修现场照片、维修事项确认单、验收单、工程结算书等,并电子化存档。 (6)业主委托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对保障房维修维护服务的开展进行监督,并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5,800,000.00 建筑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根据情况可顺延不超过一年)

采购包4(保障性住房同安片区维修维护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5,40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5,40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4-1 C99000000-其他服务 保障房维修维护服务(同安区) 1(项) (1)负责片区内保障房的房屋零星维修工程及房屋抢修任务(房源包括保障性租赁房及空置房源等,具体以业主提供为准)。 (2)负责业主委托的房屋专项维修任务。 (3)负责保障房维修维护过程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4)保障房维修维护服务以应修尽修、参照原装修内容为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满足住户正常居住和房屋周期性维护要求,保证达到房屋牢固、不堵、不漏、不脱、不掉的目标。维修方案应考虑原装修材料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 (5)根据业主工作流程及要求,负责编制维修服务档案资料,包括维修现场照片、维修事项确认单、验收单、工程结算书等,并电子化存档。 (6)业主委托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对保障房维修维护服务的开展进行监督,并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5,400,000.00 建筑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根据情况可顺延不超过一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指的是货物制造商,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指的是工程(服务)承建方(承接方)】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投标人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投标人【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指的是工程(服务)承建方(承接方)】各方均需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 2.需提供的材料: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未按规定提供的将不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资格审查不通过。 3.特别说明:(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采购包2: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指的是货物制造商,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指的是工程(服务)承建方(承接方)】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投标人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投标人【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指的是工程(服务)承建方(承接方)】各方均需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 2.需提供的材料: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未按规定提供的将不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资格审查不通过。 3.特别说明:(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采购包3: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指的是货物制造商,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指的是工程(服务)承建方(承接方)】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投标人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投标人【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指的是工程(服务)承建方(承接方)】各方均需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 2.需提供的材料: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未按规定提供的将不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资格审查不通过。 3.特别说明:(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采购包4: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指的是货物制造商,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指的是工程(服务)承建方(承接方)】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投标人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投标人【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指的是工程(服务)承建方(承接方)】各方均需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 2.需提供的材料: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未按规定提供的将不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资格审查不通过。 3.特别说明:(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投标人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提供资信证明的,则须提供2025年4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2)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采购包2:

(1)①本采购包允许投标人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提供资信证明的,则须提供2025年4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2)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采购包3:

(1)①本采购包允许投标人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提供资信证明的,则须提供2025年4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2)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采购包4:

(1)①本采购包允许投标人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提供资信证明的,则须提供2025年4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2)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节能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环境标志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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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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