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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26个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控设备2025-2026年运维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盘锦市26个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控设备2025-2026年运维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撰写单位: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 2025-11-13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1100-10790
项目名称:盘锦市26个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控设备2025-2026年运维服务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875000
最高限价(元):1600000
采购需求: 查看



盘锦市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控设备运维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1 点位清单

表1-1 点位清单一揽


序号 所在县区 入河排污口名称 安装设备类型(视频+水量/视频+水量+水质(水质监测项目:水温、pH、COD、氨氮、总磷、总氮)) 设备品牌 交接方式
1 双台子区 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中路泵站 视频、水量 海康威视、恒天益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2 双台子区 八一泵站排口 视频、水量 海康威视、恒天益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3 双台子区 任家站泵站混合废污水 视频、水量 海康威视、恒天益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4 双台子区 南迁泵站 视频、水量 海康威视、恒天益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5 双台子区 高家村新泵站 视频、水量 海康威视、恒天益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6 兴隆台区 太平河闸东排污口 视频、水量 海康威视、恒天益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7 兴隆台区 李家泵站 视频、水量 海康威视、恒天益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8 双台子区 盘锦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视频、水量、水质监测 海康威视、恒天益、碧兴物联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9 双台子区 谷家湿地入干排口 视频、水量、水质监测 海康威视、恒天益、碧兴物联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10 兴隆台区 北区泵站 视频、水量 海康威视、恒天益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11 兴隆台区 辽河南路泵站 视频、水量 海康威视、恒天益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12 兴隆台区 石化路泵站 视频、水量 海康威视、恒天益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13 兴隆台区 中兴泵站 视频、水量 海康威视、恒天益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14 大洼区 清水河闸 视频、水量、水质监测 海康威视、恒天益、碧兴物联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15 大洼区 赵圈河挡潮闸 视频、水量、水质监测 海康威视、恒天益、碧兴物联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16 双台子区 谷家闸 视频、水量、水质监测 海康威视、恒天益、碧兴物联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17 双台子区 华锦集团排污口 视频、水量、水质监测 海康威视、恒天益、碧兴物联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18 双台子区 林丰路泵站 视频、水量、水质监测 海康威视、恒天益、碧兴物联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19 盘山县 盘山县污水处理厂、 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浩业污水处理厂 视频、水量、水质监测 海康威视、恒天益、碧兴物联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20 兴隆台区 圈河西站混合污水排放口 视频、水量、水质监测 海康威视、恒天益、碧兴物联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21 盘山县 龙家二站 视频、水量、水质监测 海康威视、恒天益、碧兴物联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22 兴隆台区 太平河闸 视频、水量、水质监测 海康威视、恒天益、碧兴物联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23 双台子区 银河泵站 视频、水量 海康威视、恒天益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24 盘山县 二道桥子闸(新开河)排口 视频、水量、水质监测 海康威视、恒天益、碧兴物联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25 盘山县 盘山大站 视频、水量、水质监测 海康威视、恒天益、碧兴物联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26 盘山县 万金滩闸 视频、水量、水质监测 海康威视、恒天益、碧兴物联 设备现场交接,所需的物联网卡由中标商自行准备

★1.2 运维服务概述:中标人负责对14个水质自动监测站、26个视频和流量站开展运行维护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全部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故障维修、耗材及易损件更换,站点基础保障设施维修维护,承担电费、水费、通讯费、废液处置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负责解决影响安全稳定运行的其他事项。

★1.3 合同履约期限及最高限值: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底(具体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合同最高限值160万元整。

二、运维服务要求

2.1 运维技术要求

2.1.1本项目站点运行维护工作主要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等文件以及工作需要而制定,如文件中有不一致之处,以最新发布的文件内容为准。

2.1.2 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2.1.2.1 监测频次

水质小型自动站水温、pH应每1小时监测1次,COD、氨氮、总磷、总氮指标每4小时监测1次;

视频和流量站流速、流量、总流量指标应每1小时监测1次。

2.1.2.2 远程维护

运维人员每天通过平台查看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条件、设备运行状态和数据质量进行分析判断,对站点运行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A.检查数据采集与传输状况,确认是否获取了站点全部仪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B.根据仪器质控结果、过程日志判断仪器运行情况及数据的可靠性;

C.每日上午10点前对前一天监测数据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异常数据进行标记;

D.远程监视采水设施、水位以及站房内外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

E.远程查看是否存在非法入侵行为。

2.1.2.3现场维护

(1)例行巡检

成交供应商每周对现场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巡检,巡检后填写相关运维记录。如因区域封控等不可抗力导致运维人员无法完成例行巡检等工作,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申请暂停例行巡检等工作,采购人批准后,可暂停巡检等工作。具备巡检条件时,成交供应商应尽快恢复例行巡检工作。

(2)定期养护

站点定期养护。如国家、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及采购人有最新要求,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最新要求执行。如因区域封控等不可抗力导致运维人员无法完成定期养护等工作,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申请暂停定期养护等工作,采购人批准后,可暂停相关工作。具备定期养护条件时,成交供应商应尽快恢复相关工作。定期养护内容及频次要求如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表2-1 定期养护内容及频次要求

工作内容 季度 半年 备注
站房 消防设施检查
防雷检测
空调及供暖设备维护
采配水单元 水泵清洗
采水辅助设施
检测池清洗
沉降池清洗
过滤器清洗
水样杯清洗
分析单元 试剂更换 在试剂有效期内,可依据仪器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耗材及配件更换
保养检修
试剂贮存箱温度检查 如无,则不执行
控制单元及数据采集传输单元 网络通讯设备检查
工控机检查
自动采样器 如无,则不执行
备机维护

2.1.2.4应急维护

(1)数据异常处置

A. 出现以下情况的可确认为数据异常

a.监测中断的数据;

b.监测数据长时间不变或短时间突变;

c.监测仪器设备状态参数异常、过程日志异常或监测仪器设备故障的监测数据;

d.通过监测项目之间相关性分析、气象条件、站点所在地历史数据分析认为明显违背常理的监测数据。

B.发生数据异常情况时,根据现场情况应采取标样核查、现场排查、实际水样比对等措施进行排查,查明并分析原因,记录备案并上报。

当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或水质下降至水质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启动留样,留样后应按照应急维护要求执行。

(2)站点系统异常处理

A.当站点出现故障时,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解决;

B.对于在现场能够诊断明确且可通过更换备件解决的问题则在现场进行检修;

C.对于其它不易诊断和检修的故障,或48小时内无法排除的仪器故障,应采用备机或移动监测车替代发生故障的仪器进行监测,使用前对备机开展质控核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因为部分点位在汛期有较高受灾风险,如采购人要求对相关点位的重要财产提前转移并于汛期结束后恢复,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对重要财产提前转移并负责后续恢复。

★2.1.3废液处置要求

成交供应商每年汛期前应至少完成一次站点废液处置工作,确保汛期站点运行安全。如续签合同(运维主体未发生变化),单次合同周期完成前不对废液处置做硬性要求,但废液处置与管理应符合国家及采购人有关要求。如合同不再续签,在当次运维周期结束前20天,成交供应商应将站点存有废液全部处理完毕。如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对废液进行处置,成交供应商负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追偿。

2.1.4停、复运管理及人工补测

2.1.4.1如遇以下情形,可申请停运:

(1)因河道整治、清淤、施工等因素导致站点无法正常运行的;

(2)因采水设施故障、供电故障等基础保障原因导致站点无法正常运行的;

(3)因河流/湖面冰封、水位过低、自然断流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站点无法运行的;

(4)因重大社会活动或应急管控等影响,以及台风、暴风雪、地质灾害等极端环境影响导致道路封闭,出行受阻,运维物资无法保障,运维人员无法抵达现场开展运维工作的;

(5)因站点仪器设备或系统升级改造等原因导致站点无法正常运行的;

(6)因现场水体受高泥沙、高浊度、高盐度、藻类聚集等复杂情况影响,导致监测结果不具代表性的;

(7)根据环境管理需求,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采购人要求停运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站点无法正常运行或影响站点资产安全的情况。

站点满足停运申请条件时,成交供应商须按要求提供停运申请材料。一般包括能够充分证明停运条件的佐证材料;停运计划及复运时间,无法确定复运时间的可暂不填写;无法按时复运的,应在到期前重新申请停运并提交相关材料。

2.1.4.2站点停运期间,投标人应保证仪器设备及环境设施设备的安全,按要求开展运维工作,并关注条件环境变化,具备条件后应按要求尽快开展相关的质控措施,及时恢复运行。

2.2 运维管理体系建设

关键信息备案要求

(1)参与本项目运维、管理人员一览表(包括项目负责人、数据审核人员、运维人员等项目相关人员的详细配置信息);

(2)与本项目相关的运维人员能力表

(3)与本项目相关的车辆配备一览表;

2.3人员配备要求

2.3.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中的工作内容要求,在响应文件中详细列出参加本项目的人员及人员分工说明(包括项目负责人、数据审核人员、运维人员等项目相关人员的详细配置信息;

2.3.2供应商应至少为本项目设项目负责人1名、数据审核人员1名,本项目至少配备3名现场运维人员,所有人员均应为供应商在职人员。

2.3.3项目负责人是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站点的运维工作,对运维过程中的所有工作和问题负责。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合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深入站点一线,全面了解掌握站点各项情况,合同期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确需更换的,成交供应商应提前30天向采购人提交人员变更申请,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更换。

2.3.4现场运维人员应持证上岗,现场运维人员应具有环境监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与运维管理方面),如持证超过5年(以培训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应及时参加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人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确保持证上岗。

2.3.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服务保障方案中提供所有技术人员身份证信息,学历、工作履历证明,以及在本单位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

2.4装备配备要求

2.4.1运维车辆要求

供应商为本项目至少配备满足运维要求的车辆,供应商应配备不少于3辆车。车辆可以是单位自有,也可以通过租赁形式提供。合同期间,供应商应确保相关车辆按时进行年检并缴纳保险。合同期内,运维车辆需要更换的,拟更换车辆应符合合同要求,成交供应商应提前7天向采购人提交车辆变更申请,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更换。自有车辆行驶证、车辆租赁合同(如有)、车辆年检及保险缴纳材料复印件应附在响应文件中。

2.4.2备品备件要求

成交供应商根据现场需求建立备品备件库,备品备件数量、质量应满足所有站点仪器设备维修保养需求。建立备品备件档案,详细记录站点备品备件、使用更换情况,由采购人不定期对档案材料进行检查、核实。

2.4.3试剂要求

2.4.3.1站点使用试剂的纯度需分析纯(AR)以上,标准溶液的试剂纯度应在优级纯(GR)以上。日常质控、核查工作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

2.4.3.2成交供应商应建立试剂管理台账,对试剂配制记录、配送记录以及更换和使用记录进行动态管理,确保试剂、有证标准物质使用信息可溯源。成交供应商应加强对强酸、强碱等易制毒、易制爆化学试剂的采购与管理,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如有违反,所有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4.3.3试剂更换周期,应结合试剂特性,并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更换,更换试剂后应立即对仪器进行校准、核查。

2.5 网络安全

供应商需配合采购人要求将视频监控服务器存放于符合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机房内,产生的保管费用和网络安全服务费由供应商承担。

2.6 数据联网

供应商应负责对设备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专有管理平台进行联网工作,保证数据的稳定传输。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底(具体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详细信息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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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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