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STD-2025-G022
项目名称:三乡镇中心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4,23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三乡镇中心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服务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4,230,000.00元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 1-1 | 其他服务 | 三乡镇中心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服务项目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4,230,000.00 | - |
本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3年或费用总额达到本项目采购预算上限金额,按先达到的为准,本合同随之终止。签订合同后,每天按采购人的时间要求(如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时间)将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取货次数不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如为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为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如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为自然人,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均需要提供)。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按附件格式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或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2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均需要提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附件格式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银行出具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或经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或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2 个月内任1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均需要提供。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三乡镇中心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服务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为中小微企业。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投标人须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文件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文件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三乡镇中心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服务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前一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须 包含配送业务范围)证书。(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若为联合体投标,则须提供《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除联合体牵头单位以外,其他联合体成员不得多于1个单位),不接受分公司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