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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页岩气共享单位(非西南油气田)二级集中采购钻井液用堵漏剂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N117-WZ0608-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川南页岩气共享单位(非西南油气田)二级集中采购钻井液用堵漏剂项目,招标人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物资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川南页岩气共享单位(非西南油气田)二级集中采购钻井液用堵漏剂项目

2.2 项目概况:根据西南油气田公司集中采购工作安排,需对钻井液用堵漏剂进行集中采购,形成川南页岩气共享二级采购物资管理目录。

项目来源:西部钻探、渤海钻探、大庆钻探、长城钻探

项目实施单位:西南油气田物资分公司

2.3 预估需求量:根据西南油气田公司项目建设情况和历史采购数据,预计此项目水基钻井液用堵漏剂颗粒材料类2年采购数量为540吨,预估金额为432万元(不含税),水基钻井液用堵漏剂纤维类2年采购数量为600吨,预估金额为480万元(不含税)。

注:预估需求量、金额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签约依据,采购执行量以实际需求为准。

2.4 最高投标限价:

水基钻井液用堵漏剂颗粒材料类按照0.8万元/ 吨控制价

水基钻井液用堵漏剂纤维类按照0.8万元/ 吨控制价

投标人任一项物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5 交货地点:川渝地区施工现场及库房。

2.6 交货期:收到订货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将物资送到指定地点。

2.7 质量保证期:验收之日起12个月。

2.8 计价方式:人民币,固定单价,国内指定地点交货价,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全部费用,不含增值税。由于工作量的不确定性以及各使用单位井位不确定性,请投标人自行评估运输距离,承担相应报价风险。

本次招标为框架招标,按照单价/吨的计价方式进行定商定价。未进行分项单价报价的,投标将被否决。

2.9 采购范围:采购范围详见《川南页岩气共享单位(非西南油气田)二级集中采购 钻井液用堵漏剂项目采购明细》。

9位码为:A14020205 水基钻井液用堵漏剂颗粒材料类,A14020204 水基钻井液用堵漏剂纤维类

2.10 技术要求:按《钻井液用堵漏剂 矿植物复合材料 技术规格书》、《钻井液用堵漏剂 矿物纤维 技术规格书》执行。

2.11 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只接受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投标。

*3.4投标人的所有投标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油化产品质量认可证书。

*3.5投标产品(颗粒类、纤维类)必须满足技术规格书中的全部技术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202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产品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提供检测机构的CMA认证资质资料)依据本项目技术规格书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或检验结果任一项不合格,或检验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人须承诺,投标产品不得含有机氯、有机硅。

*3.6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中的格式提供以下承诺函:

R常设保证金承诺函

R交货时间承诺函

*3.7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近2年(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产品(颗粒类或纤维类)的供货业绩累计金额20万元(含增值税)及以上。提供此业绩的合同(或框架协议和基于此框架协议的订单)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扫描件、发票在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的查验截图,并提供用户的联系方式。(注:以合同(或订单)的签订时间为准,供货业绩累计金额以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准)

*3.8财务要求:

*3.8.1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8.2 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证明资料: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两年中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若投标人由于成立时间的原因而不能提供完整的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

*3.9信用要求:

*3.9.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3.9.2 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合同履约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若投标人近三年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以及分公司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事故,其投标资格将被否决。

*3.9.3 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开标当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4)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列入“三商”黑名单。

(5)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三商”黑名单管理办法》,投标人被列为黑名单内的“三商”的。对于正在参与投标、谈判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应认定其不具有相关资格;已经完成定商活动的,不予发放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已经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不再继续签订合同。

*3.9.1-*3.9.2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3.9.3约定要求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资质、资格强制要求的政府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方式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3.9.4 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以上“*”号条款,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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