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塔能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025年成都白家充电站设备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询价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铁塔能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025年成都白家充电站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DTT-20250808-2422)
1.2 采购人: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1.3 采购代理机构: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由采购人自筹并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 本项目预估不含税105.75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3%,预估含税119.50万元。本次询价的预估规模、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具体如下:
| 产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规格 |
数量(台) |
不含税单价(元/台) |
不含税总价(元) |
适用增值税税率 |
含税总价(元) |
| 充电桩 |
浙江万马 |
WMZ750213Y2-V213 |
160KW 直流(双枪) |
15 |
30500.00 |
457500.00 |
13% |
516975.00 |
| 箱式变电站 |
四川兴众泽 |
SCB13-1250KVA |
1250KVA |
2 |
300000.00 |
600000.00 |
13% |
678000.00 |
| 合计 |
1057500.00 |
/ |
1194975.00 |
|||||
1.6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成交供应商数量为1个。
1.7成交单位数量及成交份额:
■一家
□ 家,成交份额:第一名: / ;第二名: /
询价小组依据评审价由低到高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第1名至第2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当评审价相同时,则以累计业绩含税金额高的优先;若累计业绩含税金额也一致时,则以充电桩质量保证期长的优先;若充电桩质量保证期也一致时,则以充电桩到货期限短的优先。
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数量为1个。成交候选供应商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人根据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8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充电桩不含税单价最高限价为30500元,箱式变电站不含税单价最高限价为300000元,供应商的不含税单价高于对应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1250KVA箱式变电站2座、160KW直流充电桩(双枪)15台。
2.2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2.3到货期要求:充电桩设备自采购人订单发出之日起【15】日历天内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箱式变电站设备自采购人订单发出之日起【25】日历天内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2.4到货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2.5产品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满足项目的质量要求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依法设立: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注: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扫描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还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2 业绩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自2022年1月1日(含)至本项目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时间范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累计业绩含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国内类似业绩。
注:1)类似业绩范围:汽车充电桩或箱式变电站销售类业绩;2)合同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合同中应体现合同名称、采购内容页、金额、签署单位、签字盖章页等内容),单个合同至少提供一张发票,发票开具时间须晚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中有明确金额则以合同金额为准(固定金额或框架合同金额均可,以签订的合同含税金额为准,无须提供订单或结算文件);若合同中未能体现明确金额的需提供订单或结算文件(评审时以订单或结算文件累计金额为准,若同时提供订单和结算文件,以结算文件为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可。3)如证明文件模糊不清或缺失的,视为无效业绩;不提供、描述不清晰或无法证明属于响应同类业绩的,视为无效业绩。4)本项目供应商之间的业绩为无效业绩。5)以上纸质材料原件备查。6)本项目业绩的其他要求详见资格条件“其他要求”。
3.3控股、管理关系:
(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2)供应商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注:审查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注:审查相关的承诺。
3.5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2022年11月1日起)内有骗取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2020年11月1日起)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2020年11月1日起)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或四川省分公司“禁止交易企业”的。
10)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四川省同类服务(汽车充电桩或箱式变电站销售类)供应商黑名单且惩戒期未满的。
11)不同供应商在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递交的响应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12)供应商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上游客户为同一企业,即具有相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13)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供应商分级评价中被判定为【汽车充电桩或箱式变电站销售类】产品品类淘汰供应商(D级),且处于禁止参与中国铁塔【全国或四川省】范围该产品类别新的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
注:审查相关承诺。
3.6代理商/制造商要求: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响应,制造商和代理商可同时参与响应,本项目产品为:(1)充电桩(品牌:浙江万马,型号:WMZ750213Y2-V213,规格:160KW直流(双枪)) (2)箱式变电站(品牌:四川兴众泽,型号:SCB13-1250KVA,规格:1250KVA)
若为代理商须提供针对本项目产品的制造商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授权函扫描件;若为制造商须提供本项目加盖公章的产品制造商资格声明。
3.7检测报告:供应商所响应的汽车充电桩需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CMA认证资质)出具的以GB/T 1848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GB/T 34657.1-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1部分:供电设备》、GB/T 34658-2017《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和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NB/T 33001-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8.1-2018《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测试验规范 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为检测依据的各项指标均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充电桩的品牌及规格型号应与本项目要求一致。注:审查有效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
3.8其他要求:
(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以及不得存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范》约定的情形,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注:审查相关承诺。
(2)本项目所要求的资质证书、业绩、人员等必须是供应商的,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A.如分公司响应,不得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
B.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响应本项目,且响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总公司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认可;
C.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响应本项目,且响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分公司的,则总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不予认可;
D.有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的,其资质、业绩、人员等资料均不得通用。
说明:采购人及评审委员会有权通过原件核查、第三方或网络数据查验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响应文件中的相关信息。若供应商存在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串标行为,一经查实,则将否决其响应资格,已成交的,还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依照采购人供应商管理规范追究供应商责任和相应处罚。
4.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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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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