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旅顺西站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业务外包
招标公告
- 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旅顺西站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业务外包项目
项目编号:jnsbtf-2025zb62
(二)项目地点:旅顺西站。
(三)项目规模:旅顺西站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每月一次。
(四)招标范围:
旅顺西站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泵站给水设施;消火栓系统;消防通讯设施、电气设施;七氟丙烷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应急广播;消防水炮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具体内容如下:
| 序号 |
检测项目 |
数量 |
备注 |
| 1 |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
1 |
√ |
| 2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 |
√ |
| 3 |
消防泵站给水设施 |
1 |
√ |
| 4 |
消火栓系统 |
1 |
√ |
| 5 |
消防通讯设施、电气设施 |
1 |
√ |
| 6 |
七氟丙烷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
5 |
√ |
| 7 |
应急广播 |
1 |
√ |
| 8 |
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
1 |
√ |
| 9 |
防烟排烟系统 |
1 |
√ |
| 注:备注栏内打“√”的为需受检的建筑消防设施(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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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承接形式
(一)承接企业具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要求,具有类似项目实施经历,信誉、安全、质量好的单位可报名参加。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发包形式,根据中标价一次性包干,在招标范围内由于中标人漏算、多算、错算等均不得增减。项目实施期间因招标人提出的设计变更造成的部分工作量增减,经协商后可对项目方费用作相应的调整。
(二)项目由中标人总承包,不得转包、分包。一旦发现转包、分包,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向中标人索赔中标价20%的违约金。
(三)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有关工作器具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中标人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并经过招标人同意。
三、报价依据、轮次及最高限价
(一)根据市场信息和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自主报价。
(二)本项目实行两轮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
(三)本项目最高限价40000元。
四、安全文明工作要求
(一)签订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确保作业和人身安全,避免行车、消防、设备、治安等一切事故的发生。如发生责任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二)对履行合同期间涉及的治安、消防、市政、环保、交通及相关系协调等发生的问题均由中标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款项支付及结算办法
(一)项目款项支付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办理支付、结算。
(二)结算支付前,中标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检验报告。
六、其他要求
(一)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按投标承诺内容与招标人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好合同,中标后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的承诺内容,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
(二)凡涉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保险事宜均由中标人负责办理,支付的一切保险费用也由中标人承担。
(三)投标人的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济南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招标人的一般工作人员,未聘任济南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招标人的一般工作人员担任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七、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八、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一)投标文件应按商务、管理分别编写。
(二)商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信息要清楚)。
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信息要清楚)。
7、投标单位资格审核材料(第(4)(5)投标人自主选择)。
(1)资质证书资料(加盖公章)(提供可供查询方式及链接)。
(2)2024年以来的合同资料,不少于两份。
(3)开户行基本账户证明复印件。
(4)银行资信证明。
(5)经审计的近2年财务报表。
8、投标报价汇总表。
9、实施方案。
10、投标文件等资料必须在规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作自动放弃处理。投标文件一式叁份,1本正本、2本副本。
(三)管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项目各有关负责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2)维保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和承诺。
九、对投标文件的认可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招标人不予受理: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作为废标处理:
1、招标文件中资格证书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投标的。
4、投标文件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中主要条款未响应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8、招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11、评标时,发现投标人违反前述资格要求和承诺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前,发现中标人违反前述资格要求和承诺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三)无效标书由评标小组确定。同一项目出现不予受理的投标或废标且有效投标不足3家时,可直接转为邀请谈判。
十、合同
合同(见附件)。
十一、招标日期安排
(一)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发布招标信息。
(二) 2025 年 12 月 01 日 09:00 时前,各投标人的标书密封送至 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0号)综合管理部 联系人:徐先生,电话:0535-2932037 。
(三)开标地点: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四)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旅顺西站消防设施维保合同
合同编号: 2026—AQ—003
甲 方(委托方):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乙 方(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签订地点: 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有关消防设施维保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消防设施维保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维保建筑概况
(一)建筑名称: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旅顺西站。
(二)建筑地点: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海韵路1020号。
(三)建筑性质:港站码头。
第二条 维保内容
| 序号 |
检测项目 |
数量 |
备注 |
| 1 |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
1 |
√ |
| 2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 |
√ |
| 3 |
消防泵站给水设施 |
1 |
√ |
| 4 |
消火栓系统 |
1 |
√ |
| 5 |
消防通讯设施、电气设施 |
1 |
√ |
| 6 |
七氟丙烷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
5 |
√ |
| 7 |
应急广播 |
1 |
√ |
| 8 |
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
1 |
√ |
| 9 |
防烟排烟系统 |
1 |
√ |
| 注:备注栏内打“√”的为需受检的建筑消防设施(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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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质量要求
(一)乙方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应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维保建筑消防设施应达到《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标准,甲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发现的未解决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甲方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二)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乙方独立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三)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令人满意的性能。乙方应对其交付的服务由于操作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四)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维保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部件。
(五)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维保期限
维保期限:自2026年01月0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 维保费用
(一)维保费用标准依据相关文件:旅顺西站消防设施维保合同(合同编号: )。
(二)维保费用(含增值税)为大写: (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 %,增值税 元。维保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安装调试、更换200元及其以下的配件(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更换200元以上的配件(设备)费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办理结算事宜。
(三)支付方式。按照以下第 3 种方式支付。款项支付可以以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进行结算。
1.一次性付款。乙方全部维保完毕取得甲方验收通过且甲方收到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 日内,以 \ 方式向乙方支付应付价款(含增值税)大写: \ (小写: \ 元)。
2.分期付款。乙方每季维保完毕并取得甲方验收通过且甲方收到合法有效的当季维保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 日内,以 / 方式向乙方支付当季应付价款(含增值税)大写: / (小写: / 元)。
3.其他支付方式:7月20日前支付上半年维修保养费用,12月20日前支付下半年维修保养费用。
(四)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0号
电 话:0535-2932092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五)发票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五日内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或发票联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按规定配备值班和管理人员,落实值班和管理措施。
(二)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按规定登记,并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修复。
(三)根据需要及时配合乙方组织更换建筑消防设施配件,向乙方应提供相应维保便利条件。
(四)如进行建筑施工或装修,事前必须通知乙方,乙方应安排胜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配合指导,保证施工或装修期间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施工或装修完工后由乙方负责将消防设施恢复原状。
(五)在乙方维保过程中,甲方应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包括提供维保所需技术资料,安排相关人员配合。甲方指定 为现场配合负责人, 乙方指定 为现场维保负责人。
(六)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七)其他约定: \ 。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
(二)应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相应的专业技术资质等级,并保证该资质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持续有效。乙方所有维保人员都要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和专业培训,并取得专业资质证书。
(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与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办好各种用工手续,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劳动法规和保险条例为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足额缴纳各项社保费,提供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在履行本合同服务过程中,因上述原因发生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维保人员维保作业时,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佩带标志,按要求逐人进行实名登记。进入维保场所要做到举止文明,避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
(五)维保人员在甲方区域维保作业时,应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及铁路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工作人员指挥,乙方带领有关人员进入时,需经甲方同意后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乙方不得私带无关人员出入甲方管辖区域。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甲方工作场所需要甲方提供配合的,应当提前与甲方取得联系。乙方维保人员不得在甲方服务区域休息,各类消防用具做到定位隐蔽存放。
(六)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维保人员认真如实填写维保记录。根据维保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维保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至少指定2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维保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
(八)每年对承担维保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将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在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按规定送达甲方。
(九)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接到甲方通知要求维保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没有条件立即修复的,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组织修复,较大及以上故障应在48小时内组织修复。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的,由乙方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计划采取的修复方案,并妥善做足后续确保防火安全措施。
(十)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保后,应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保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十一)对维保情况要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十二)对故障零部件提供临时配件(设备),保障消防设施能够在紧急状态下发挥作用;对故障零配件(设备)确需更换的,向甲方提出建议,并出示更换配件(设备)报废证明。
(十三)对甲方值班或者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和业务技能培训,参加并指导甲方组织的消防应急演练。
(十四)消防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严重损坏至无法修复需要更换配件(设备),乙方应向甲方提出更换方案及维修费用,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及时进行更换。因乙方维保造成的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五)每次维保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由乙方技术人员签字认可的维保记录,并交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签字确认。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对其工作成果应承担的责任。
(十六)遇有甲方上级单位安排的消防安全专项或综合检查时,乙方应安排胜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前到场,全程配合检查。
(十七)乙方负责提供甲方建筑物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手册,在消防综控室揭挂消防设施设备平面示意图、消防应急预案、火灾处置流程图、值班巡视检查制度等。
(十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维保费用或核减维保内容。
(十九)乙方应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装备,乙方工作人员在维保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因乙方人员的行为对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其他约定: \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逾期完成维保工作的,从应完成维保工作的次日起计算,每逾期一日,按合同费用的 0.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乙方逾期完成维保工作超过 15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按合同费用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付款。甲方无故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未支付费用的 0.3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逾期未支付费用的 20 %。
(三)乙方更换的消防设施配件(设备)为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的,乙方应予以免费更换,同时应按相应消防设施配件(设备)费用的 5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乙方逾期更换消防设施配件(设备)超过 15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按未更换消防设施配件(设备)费用的 5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因乙方维保不到位或维修后(质保期内)的消防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应按合同费用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同时,乙方应负责免费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五)因乙方维保不到位造成的消防设施被甲方上级单位、相关政府消防管理机构检查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按合同费用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六)乙方未全面履行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视具体违约情况要求乙方在合同总价 20 %之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付。
(七)因甲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乙方临时暂停维保作业的,乙方应在相关情形消除后继续完成维保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在维保过程中发生的人身、维保设备损害,乙方独立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转包、分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价 20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付。
(十)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赔偿费用和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 30 日未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另行赔付: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逾期30日未维保的。
2.乙方更换的消防设施配件(设备)为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的。
3.乙方维保不到位或维保的消防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影响甲方生产经营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4.乙方维保的消防设施被甲方上级单位、相关政府消防管理机构检查发现质量严重问题或被处罚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6.其他情形: \ 。
(四)满足本合同解除合同条件的,一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对方时,本合同解除。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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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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