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公安局第三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平交路口增设交通安全设施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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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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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编号:淅财招标采购-2025-219 | ||||||||||||||||
| 2、项目名称:淅川县公安局第三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平交路口增设交通安全设施项目 |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 4、预算金额:1,900,567.00元 | ||||||||||||||||
| 最高限价:190056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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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 第1标段:淅川县公安局46个路口交通安全隐患点增设交通安全设施采购(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第2标段:淅川县公安局47个路口交通安全隐患点增设交通安全设施采购(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5.2、标段划分:2个标段 5.3、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4、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和标准 5.5、供货期: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 5.6、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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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合同履行期限:同供货期 |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 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提供本单位2023或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本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2.供应商提供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3.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企业近6个月中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新成立公司以成立时间为准),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 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能够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 3.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 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需提供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信用报告生成日期需在本招标公告发布之后,供应商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渠道查询自身信用记录,查询时间需在本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3.5、供应商需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承诺对象包括: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承诺不实,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经公检法司、纪检监察、行政监督部门查证“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转包。 3.7、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审查内容以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填报上传的企业诚信库信息为准,过期更改的诚信库信息不作为本项目评审依据。诚信库上传信息必须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原件扫描件清晰可辨。否则,由此造成应得分而未得分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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