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院碳基复合材料研究院河南省科学院材料创新基地先进复合材料制备及考核中心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批)项目包5(三次)-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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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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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4-1426 | |||||||||||
| 2、项目名称:河南省科学院碳基复合材料研究院河南省科学院材料创新基地先进复合材料制备及考核中心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批)项目 |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 4、预算金额:36,700,000.00元 | |||||||||||
| 最高限价:26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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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 5.1项目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 5.2招标范围:河南省科学院碳基复合材料研究院河南省科学院材料创新基地先进复合材料制备及考核中心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批)项目:包含等离子自由射流系统等仪器配套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质保服务等工作。 5.3标包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7个标包,本次采购1个标包。 5.4计划供货安装周期:签订合同 150 天内达到供货条件,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 45 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在达到供货条件至运输安装调试期间所产生的如仓库保管等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5质量要求:合格,满足采购人要求。 注:投标人可以选择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中标一个包。如果一个投标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包中评审得分均为最高,则按照标包的前后顺序,确定包靠前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其他评审得分最高的包中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由其他的投标人依据评分高低依次递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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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 无 |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3.1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的条件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二)财务运行状况良好,没有财务被接管、破产状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单位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等;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新成立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投标时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22年1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即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书面声明要求加盖单位电子章;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当天将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的信用情况(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查询、打印留存。若在开标当天查询到投标人有相关负面信息的,则该投标人的投标视为无效;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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