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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6-2027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SW0000-202560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6-2027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127.322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本项目分为综合类、鲜冻畜肉类和蔬菜类3个分包。

分包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6-2027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综合类)
分包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6-2027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鲜冻畜肉类)
分包三: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6-2027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蔬菜类)

分包一:本分包主要采购食堂所需各类食材,包括米面粮油、禽蛋水产、水果乳品及干调副食等及相应配送服务。项目交货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鸿瑞大厦办公区食堂(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30号A座)、中山北路办公区食堂(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5号)。

分包二:本包主要采购食堂所需鲜冻畜肉类食材及相应配送服务。项目交货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鸿瑞大厦办公区食堂(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30号A座)、中山北路办公区食堂(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5号)。

分包三:本包主要采购食堂所需蔬菜类食材及相应配送服务。项目交货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鸿瑞大厦办公区食堂(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30号A座)、中山北路办公区食堂(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5号)。
 

预算金额(含税):
分包一:人民币772.21557万元,采购食材按实际采购量进行结算,实际执行总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
分包二:人民币225.4644万元,采购食材按实际采购量进行结算,实际执行总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
分包三:人民币129.64203万元,采购食材按实际采购量进行结算,实际执行总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

最高限价(含税):
分包一:浮动率不得超过30%。
分包二:浮动率不得超过30%。
分包三:浮动率不得超过30%。

合同履行期限:分包一: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8个月。分包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8个月。分包三: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8个月。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分包一:本项目属于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预留份额通过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进行,本分包意向协议中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金额应当不低于总金额的30%,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和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应提供明确以上事项的《分包意向协议》加盖公章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章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视同符合本条资格条件,则无需再进行分包。提供明确以上事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章

分包二:本项目属于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预留份额通过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进行,本分包意向协议中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金额应当不低于总金额的30%,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和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应提供明确以上事项的《分包意向协议》加盖公章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章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视同符合本条资格条件,则无需再进行分包。提供明确以上事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章

分包三: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章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加盖公章。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应提供许可复印件,未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范围或备案证明材料应包括投标包的全部供应品类。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5.除2情形外,本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分包。6.第1.(6)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7.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9.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0.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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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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