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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服务采购(二次)(第二次)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车辆租赁服务采购(二次)(第二次)招标公告

撰写单位: 辽宁省国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12-10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100-09538
项目名称:车辆租赁服务采购(二次)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506000
最高限价(元):506000
采购需求: 查看


★ 一、服务内容:

学校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南大街56号。

服务时间:服务期为1年,约220天。(不包括学校寒暑假期,具体时间以实际发生为准)

通勤用车:

1.服务车辆数:4辆客车(2辆48座及以上的客车,2辆19座及以上的客车)

2.车辆规格要求:2辆客车应为48座及以上的全封闭空调旅行车,2辆客车应为19座及以上的全封闭空调旅行车。

3.服务范围:由采购单位在沈阳市各个行政区设立通勤站点接送教职员工往返于沈北新区虎石台南大街56号东北育才悲鸿美术学校。

一号线:兴工街沈辽路-保工街北四路-皇姑区塔湾-望花街-沈北

二号线:云峰北三路-南京街-三台子-沈师-沈北

三号线:长白岛- 浑南-五里河-青年大街-南北干道-沈北

四号线:于洪新城-阳光100-云峰街-沈北

早上到校时间:7:10,下午离校时间:16:00。

以上线路为初步拟定,如遇特殊情况,以采购人要求进行微调,中标人应配合。

二、车辆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以上所有服务车辆车龄不超过5年,必须符合国家车辆行驶安全标准,车辆技术状态良好,车辆外观良好,非水泡车,无重大交通事故;具有与本项目服务车辆资质相符的有效行驶证;具有本项目服务需求所规定的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等或中标后提供具有本项目服务需求所规定的投保项目和保险金额的保险单。以上内容提供承诺函,详见格式20。

   2.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规定的线路、时间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如因交通施工或其他道路原因需要变更,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予以变更。

   3.首站不得迟到,如发生首站迟到超过五分钟的情况,采购单位员工可打乘出租车前往目的地,投标人须支付采购单位乘坐此线路全部员工的打车费用,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在付款时直接扣除。

   4.合同期限内投标人不得随意变更出租车辆,如因车辆检修、保养、维护等其它情况需调整车型,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

5.合同期间,如车辆发生损坏、丢失等不可预见的情况,投标人应向采购人书面说明,并及时调派不低于原有车辆标准的备用车辆为采购人服务。

6.需保证车辆内外的清洁,座椅舒适,并按照采购人要求在车辆玻璃或车体适当位置粘贴含有采购人标志的车辆告示牌和广告宣传标语,制作费用由采购人支付或由采购人自行制作。

   7.需配备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员必须持有与其所驾驶车辆相应等级的驾驶执照,无重大交通事故。应严格要求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保障乘客的安全,同时,驾驶员服务期间着装整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不得在出车的前一日饮酒。

   8.投标文件需提供每台服务车辆和配备的驾驶员的相关资料,合同期间不得随意变更驾驶员。

   ★9.服务车辆在提供服务期间到校后必须全天停放在校内,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从事其它营运事宜,服务车辆必须安装GPS监控系统,行驶期间全程监控。

★10.投标人负责对车辆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商业险至少应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座位责任险或同等保额的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标人购买司乘座位险或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额需达到每个座位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三者责任险需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1.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交通意外,由投标人负责处理并赔偿。赔偿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险额度赔偿不足部分由投标人承担。提供承诺函,详见格式20。  

12.本项目投标报价应包含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燃油费、洗车费等,采购人不负担合同金额以外的任何费用,如遇国家税率调整的,尚未开具发票的部分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调整,不含税价格不予调整。

   13.投标人司机进入校园内时应遵守采购人校内规章制度,包括食堂用餐、等待休息等活动。

   14.如中标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及造成的相应损失。

★三、服务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专业从事通勤包车服务的企业,中标后所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权应归投标人所有,不允许提供外租及挂靠车辆。

2.投标企业要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经营业绩、管理水平以及精干全面的专业技术队伍。

★四、商务条款

1.履约期限:服务期为1年,约220天。(不包括学校寒暑假期,具体时间以实际发生为准)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按季度支付,双方结算后中标人于每季度结束次月5日前向采购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信息须填写完全、真实、准确。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 15日内支付上季度通勤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时已经明确开具发票为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仍同意以此设定为计算采购人付款期限的前提,未开具正规等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采购人无付款义务。

4.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 号)执行。

验收程序:采购人组织

验收报告: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采购人可随时抽验,也可以定期验收,中标人应配合。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为1年,约220天。(不包括学校寒暑假期,具体时间以实际发生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有处于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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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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