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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第二小学购买师生餐饮服务(第二次)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第二小学购买师生餐饮服务(第二次)招标公告

撰写单位: 沈阳采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12-11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104-01426
项目名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第二小学购买师生餐饮服务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752400
最高限价(元):752400
采购需求: 查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第二小学总教职工44人,学生约690人,现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一家资质齐全、管理规范、业务精湛、拥有相关运营管理经验的专业化团餐企业为广大教职工提供早、午餐,学生提供午餐服务。中标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确保全体师生安全用餐。

二、人员管理

1.中标单位需根据食堂实际运营情况足额配置从业人员,并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和考评,从业人员与学校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并承担聘用人员相应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

2.一经录用的从业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学校有权监督检查。

3.为创建安全校园,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校园人员进出管理规定,上下班配合学校门卫做好登记,非经允许,不得擅自携带与食堂经营无关人员进入校内。

4.学校有权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整改意见告知食堂负责人,

中标单位要在一周内进行整改。

三、现场管理

1.学校提供满足食堂正常运营的设备及配套设施(例如:厨房设备、厨具、餐桌、餐椅等),并对合理损耗或已到报废期限的设备进行补充、更换。中标单位负责餐厅内部改造及相关设备设施的增添,并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如中标单位主动投资增添新设备作为提升满意度的增值服务,则后添置的厨房设备被列为中标单位固定资产。

2.中标单位应保持食堂区域标识明晰,原材料、物料、工具用具及个人物品存放整齐。

保持窗明几净,干净整洁。

3.中标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例如:岗位职责、流程规范、食品安全制度、生产安全制度、健康证公示、食品经营许可公示等),并做好省、市、区级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例行检查。

4.中标单位负责水费、电费及缴纳燃气或燃油费。

5.服务期内,未经学校同意,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食堂经营权、房屋、场地和设备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出借给第三方(中标单位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等动产除外)。

四、供餐模式及供餐标准

1.教师餐:推荐采用自助餐模式。

2.学生午餐标准:现场加工制作完成后,选取专业保温桶的形式,盛装配送至教学楼。

五、供餐时间

教师开餐时间:

早餐:07:00-07:50

午餐:12:00-12:30

学生开餐时间:

午餐:12:00-12:30

若无学校通知,中标单位不得自行更改供餐时间,如遇学校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及时与中标单位沟通。

六、餐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教职工餐费:由学校按大东区财政拨付的餐费标准以转账方式按月全额支付给中标单位。

2.学生餐费:餐费由学生家长通过线上充值的方式缴纳餐费。

3.退费方式:与实际天数不符的差额部分由中标单位于当月月末直接退还至学生家长银行卡内。

4.用餐人数变化:如遇学校文化活动、学生提前放学、放假及临时性用餐人数增减等情况,学校会提前通知中标单位,以供中标单位进行相应准备,避免食材浪费。

七、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2025年12月整月、2026年1月前半月、2026年3月整月、2026年4月整月、2026年5月整月、2026年6月整月、2026年7月前半月)2026年7月15日止共计6个月。

八、安全管控

1.中标单位应选用资质齐全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健全合格的供应商库,保证正规渠道采购新鲜、卫生的食材。详细记录供货商进货台账。

2.中标单位要保持运营场所的环境、操作规范和出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建立健全食堂整体运营方案。如若发生因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中标单位承全部责任。

3.中标单位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断水、断电、特殊天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为学生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4.中标单位负责检查后厨、餐厅、库房等食堂各场所工作结束后所有相关设备电源和照明灯都已关掉,所有门都已锁好。

5.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 125g。并做好记录。如有异常,立即封存,备查。

九、采用食材要求

1.禽肉类: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最高限量的,表皮白净、毛少或无毛,脂肪洁白有光泽,肉呈鲜红色或玫红色,弹性好,按之速度恢复,表面不粘手,有正常的肉味。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必须经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

2.蛋类:符合卫生部规定GB 27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鸡蛋的质量等级不低于二级蛋黄标准,出厂时间在3天内,蛋壳表面干净、完整、坚实,附有一层无光泽的胶质薄膜,手中振摇无声响,包装为定量包装,并有防碎垫板,鸡蛋中不得检出氯霉素,沙门氏菌等物质,其中无机甲、铅、汞等指标按照食品行业中的系列标准GB/T5009。

3.畜肉: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

4.水产类:海水鱼虾挥发性盐基氮≤30mg/100g、淡水鱼虾挥发性盐基氮≤20 mg/100g(GB2733-2015),体表鳞片完整或较完整,不易脱落。体表粘液透明无臭味,具有固有色泽,鳃丝较清晰,色鲜红或暗红,粘液不混浊,无异臭味,眼球饱满,角膜透明或稍混浊,组织有弹性,切面有光泽,肌纤维清晰。虾片、虾皮、银鱼、海米为干货。鱼类重量需求:鲤鱼每条2-3斤,草鱼每条3-4斤,鲶鱼每条4斤左右,鲫鱼每条1斤左右,刀鱼每条净重量200-400g,鲅鱼每条净重量为300g左右,黄花鱼每盒为14-16条,北极虾每公斤50-60只,大虾为每公斤50-60只。

5.蔬菜类:不能低于“无公害蔬菜”等级标准。外观要求: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及机械损伤。

6.调味品类:GB/T 20903-2007 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所采购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

7.水果饮料类:果形周正,发育正常,大小均匀,不得有畸形果,皮色正常,网纹清晰,果皮光滑,茸毛正常,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成熟时应有的颜色,果实成熟、质脆、汁多、甜度高、口感好、无生果、过熟果,无明显严重伤害。

8.食用油产品质量要求:大豆油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达到或者优于GBT1535-2017《大豆油》国家标准。

9.奶制品产品质量要求:牛奶/纯牛奶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并且为非复原乳,调制品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并且为非复原乳,供货日期在生产日期7日内。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具有验收合格证明。

10.大米必须符合GB/T1354-2018,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米虫,干燥,应具备镉、黄曲霉毒素等指标的检测报告。

11.高筋小麦粉必须符合GB/T8607-1988标准,低筋小麦粉标准符合GB/T8608-1988,2025年12月1日以后专用小麦粉符合GB/T 8607-2024,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的内容;松散不结团,粉粒细软滑均匀,有正常光泽,无异味、无结块,并具有检测报告。

12.根据相关扶贫采购政策,按省市区文件确定的农副产品采购金额预留比例在“扶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开展采购活动。实际比例按照省市区文件要求做适时调整,由中标单位按扶贫文件要求进行定点采购,所发生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以上材料,由中标单位在正式供餐服务期间按实际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

原料贮存要求:

1. 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应在贮存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信息。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

2.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3. 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墙壁和地面均应在10cm以上。

4. 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宜堆积、挤压食品。

十、责任状

1.服务期内中标单位负责食堂的饮食安全卫生,签订合同时还须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学校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在服务期内因中标单位过错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就餐师生身体健康,影响学校声誉,中标单位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学校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2.服务期内中标单位负责食堂工作人员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中标单位负责。如因用电、水、燃气操作不当引起的生产事故,或发生从业人员意外伤亡事故,中标单位承担过错责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3.其他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

4.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优先提请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解除仲裁协议后,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中标单位退出机制

学校应当制定委托经营企业退出管理制度,发现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当立即上报区县(市)教育局,按合同约定及时终止合同,同时启动新一轮采购程序。在过渡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提前制定供餐预案。

(1)未履行经营服务合同约定的;发生转包、分包经营业务的;擅自更换履约人或违反经营服务合同行为的。

(2)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食数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或每学年师生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80%的。

(3)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或管理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或管理条件的。

(4)与学校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5)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6)违反合同约定:

- 经营范围不符:未按合同约定的经营内容开展业务,比如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将食堂的部分区域私自用于其他非餐饮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进行转包分包行为。

- 经营时间违约:未能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供餐时间提供餐饮服务,影响学校师生的正常就餐。

(7)食品安全问题:

- 卫生不达标:在学校或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中,多次发现食堂卫生状况差,如餐具清洗消毒不彻底、食品加工区域脏乱、食材储存不符合卫生要求等。例如餐具表面存在污渍、食物残渣,食材随意堆放导致交叉污染等。

- 食品质量不合格:提供的食品出现变质、过期、有异物等情况,或者食品的营养成分、添加剂等不符合相关标准。例如饭菜中发现虫子、头发等异物,使用过期食材加工食品等。

- 安全事故频发: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安全事故,对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且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餐饮服务单位的责任。例如因食品加工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细菌、病毒污染食品,引发师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出餐时间:不能保证从餐食制作完成(出餐)到学生入口的时间在两小时以内的。

(8)服务质量问题:

- 饭菜质量差:饭菜的口味、品质长期不能满足师生的需求,如菜品单一、口味不佳、食材不新鲜等,导致师生的满意度低。

- 供餐不及时:经常出现饭菜供应延迟,让师生在就餐时间等待过长,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秩序。

- 服务态度恶劣:餐饮服务人员对师生的态度不好,存在与师生发生争吵、冲突等不文明行为,影响学校的和谐氛围。

(9)经营管理问题:

- 财务状况不良:餐饮服务单位自身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无法正常经营,导致不能按时支付食材采购费用、员工工资等,影响食堂的正常运转。

- 不配合管理:拒绝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对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 违规经营被处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被相关政府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且处罚结果对学校食堂的经营产生了不良影响。

(10)其他情况:

- 不可抗力因素:如因自然灾害、战争、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餐饮服务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 学校自身需求变化:学校因教学模式调整、校区搬迁等原因,不再需要该餐饮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终止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辽宁省财政厅辽财采〔2021〕153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具备“设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至少配有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专业人员”承诺函; (3)具备“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制度”承诺函; (4)信用记录(投标人须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的截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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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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