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DYF2025016
项目名称:兴宁市合水水库蓝藻综合防治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603,822.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兴宁市合水水库蓝藻综合防治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1,603,822.00元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 1-1 | 其他生态环境治理服务 | 兴宁市合水水库蓝藻综合防治项目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1,603,822.00 | - |
本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1.2026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合水水库蓝藻水华综合防治方案》,通过项目评审验收。 2.《合水水库蓝藻水华综合防治方案》验收完成后,对合水水库蓝藻水华综合防治提供后续技术服务期限一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扫描件。如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必须具有总公司或上级机构出具的合法授权书(有效范围、有效时间内出具的授权书,多层授权关系证明文件须明晰并加盖相应授权公司公章),并同时提供总公司或上级机构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可使用其总公司或上级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信息、公司资质等资料。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资格承诺函》,《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公开招标公告相关附件(注: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资格承诺函》,《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公开招标公告相关附件(注: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格式自拟)。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资格承诺函》,《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公开招标公告相关附件(注: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兴宁市合水水库蓝藻综合防治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兴宁市合水水库蓝藻综合防治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 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3)联合体投标的,参加本项目联合体的投标人不超过两名,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1)至2)点要求;须另提供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投标文件除联合体共同协议需联合体各方盖章外,其余投标文件内容只需联合体的牵头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授权委托书证明(如有)只需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