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0113202500020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0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采购文件结束日期:2025-12-09,更正为:2025-12-18。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12-16 10:30:00,更正为:2025-12-19 10:30:00。
原公告的开启时间:2025-12-16 10:30:00,更正为:2025-12-19 10:30:00。
1.更正一:原磋商文件第三章3.2(二)2、服务要求“★2.1鉴定必备人员:为保障项目的实施,拟投入本项目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人(3人)、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人(3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3人)、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人(3人)、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人(3人),上述人员不允许重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司法鉴定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及相应执业证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更正为:“★2.1鉴定必备人员:为保障项目的实施,拟投入本项目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人(4人)、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人(2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2人)、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人(2人)、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人(2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证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2.更正二:原磋商文件第三章3.2(二)2、服务要求“★2.2鉴定必备设备:供应商需具备制动性能测试仪(若为自有设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发票扫描件;若为租赁设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租赁合同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供应商需具备法医解剖勘察箱(若为自有设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发票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若为租赁设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租赁合同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更正为:“★2.2鉴定必备设备:供应商需具备制动性能测试仪(若为自有设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发票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若为租赁设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租赁合同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供应商需具备法医勘察箱(若为自有设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发票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若为租赁设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租赁合同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3.更正三:根据项目实际服务需求,对磋商文件第五章5.4.2评审细则及标准进行优化调整,重新分配各评审因素分值权重。
(具体内容详见本次更正公告附件)
请各潜在供应商在“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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