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采购公示
一、基本情况
采购人:武汉航科物流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名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件专项律师代理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内容:就我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2024)沪仲案字第5989号)的后续强制执行程序,选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执行代理服务。
二、拟采购的服务情况
服务内容:受托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梳理与评估、财产线索调查、制定与实施执行方案、程序代理与沟通、定期报告与风险提示等专项执行代理服务,核心目标是实现执行回款。
服务要求:服务团队需在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大型国有企业及复杂执行案件方面具备丰富执业经验与成功案例。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案件背景与执行难度:我公司与中建一局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裁决我公司胜诉。但因被执行人(中建一局)住所地在北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则上应由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查,中建一局涉执行案件众多,被执行金额巨大,在北京法院申请执行预计效果不佳,回款周期漫长。我公司曾尝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未能提供法院认可的、位于武汉辖区的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而未获受理。因此,本案执行难度大,需专业律所利用其资源与能力推动在财产所在地法院立案并实现回款。
拟选律所的独特优势与既往成功合作: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在2023年曾代理我公司与中建一局的类似执行案件,在该案中展现出显著的执行效果,实现了回款快、费用经济合理的目标,最大限度保障了我公司权益。该所在处理针对中建一局的复杂执行案件方面已积累特定经验、成功案例及可能的社会资源渠道,熟悉相关执行程序与难点。为确保本案执行工作的连续性、及时性,并基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在同类案件中的已验证的执行能力与效率,继续委托该所承办,有利于节省调查适应时间,更快启动和推进执行程序,从而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综上,为保证本案执行代理服务的专业性、有效性及经济性,确保公司债权得以尽快实现,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定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为本项目提供服务。
四、拟定的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名称: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五、公示期限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日。如有异议,请在此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反馈。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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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