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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荧光定量PCR仪等一批设备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201]WSCG[GK]2025022

项目名称:实时荧光定量PCR仪等一批设备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4,627,800.00元

采购包1(实时荧光定量PCR仪等一批设备):

采购包预算金额:4,627,8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4,627,8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A02321900-临床检验设备 实时荧光定量PCR仪-A 4(台)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1,260,000.00 工业
1-2 A02321900-临床检验设备 实时荧光定量PCR仪-B 2(台)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630,000.00 工业
1-3 A02321900-临床检验设备 实时荧光定量PCR仪-C 6(台)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1,890,000.00 工业
1-4 A02321900-临床检验设备 荧光定量PCR仪 -A 1(台)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423,900.00 工业
1-5 A02321900-临床检验设备 荧光定量PCR仪 -B 1(台)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423,9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0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及设备安装、调试,通过采购人验收并交付使用。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项目允许采用“资格承诺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②投标人提供《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详见格式二-2-1)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③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提供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选择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提供资信证明的,则须提供2025年1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④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①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②截止时点:查询供应商截止开标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③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④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⑤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3)投标人应按照国内医疗行业管理的规定,根据所投品目号1-3实时荧光定量PCR仪-C的医疗器械分类,提供以下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相应的《产品备案证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所投货物若含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货物若含有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所投货物若含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投货物若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上述证明若带有附件的,附件请一并提供。。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节能产品: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及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及最新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执行。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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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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