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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4K荧光腹腔镜系统等一批医疗设备租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项目编号:GSZY-2025FW-07)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SZY-2025FW-07

项目名称:广州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4K荧光腹腔镜系统等一批医疗设备租赁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3,653,942.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4K荧光腹腔镜系统等一批医疗设备租赁服务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3,653,942.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医疗设备租赁服务 4K荧光腹腔镜系统A租赁服务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876,048.30 -
1-2 医疗设备租赁服务 4K荧光腹腔镜系统B租赁服务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727,565.50 -
1-3 医疗设备租赁服务 HO:YAG激光治疗机租赁服务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369,722.20 -
1-4 医疗设备租赁服务 Nd:YAG皮秒激光治疗仪租赁服务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1,680,606.00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据《投标函》。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据《投标函》 。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据《投标函》。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依据投标函相关承诺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如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4K荧光腹腔镜系统等一批医疗设备租赁服务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承接服务的企业须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由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条款所称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确定的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4K荧光腹腔镜系统等一批医疗设备租赁服务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依据投标函相关承诺内容)

(3)供应商应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于投标人为租赁设备的经销商】①租赁设备为第三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②租赁设备为第二类医疗器械,须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承诺供货前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③租赁设备为第一类医疗器械或不属于医疗器械,则对投标人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不作要求。 【适用于投标人为租赁设备的生产厂家】①租赁设备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②租赁设备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或承诺生产前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③租赁设备不属于医疗器械,则对投标人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备案凭证不作要求。(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投标函》)。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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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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