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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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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B321201188600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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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泰州市直排水管渠系统建设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已经由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泰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泰州市直排水管渠系统建设改造项目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的函泰发改函[2025]162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招标代理为江苏正方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泰州市直排水管渠系统建设改造项目二期工程设计二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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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项目地点:
泰州城区海陵南路(周山河-海军大道)、引凤路(梅兰路-凤凰路)、梅兰东路(兴泰路-泰盛路)、江州北路(迎春路-东林路)、泰康路(迎春路-凤凰路)及迎春路局部、永兴路(盛唐路-兴泰路)、东风路(永定路-太湖路)、兴业路(春晖路-春兰路)以及苏红路周边等路段
2.2工程规模:
对实施范围内的9条道路雨污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共改造雨水管网约20220米、改造污水管网约8200米、新建污水管网约900米,同时对苏红路周边配套的给水及其他管网约8360米实施改造
2.3工期要求:
9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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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付款方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结算完成后一次性结清余款(均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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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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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
/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
/执业资格;
3.3投标人资质须具备下列(1)、(2)、(3)条件之一: (1)投标人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投标人具备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3)投标人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并且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含)以上并且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 3.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 3.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外,以下各专业须拟派1名专业负责人,拟派的各专业负责人要求如下(各专业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也不得由项目负责人兼任): (1)道路专业负责人:投标人拟派道路专业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 (2)结构专业负责人:投标人拟派结构专业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3)造价专业负责人:投标人拟派造价专业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专业)执业资格; 3.6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时间要求: 2025 年 6月- 2025 年 11 月,其他要求: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和投标人聘用证明。 3.7 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t是 □否 (1)t投标人承担过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指: 投资总额在4000万(含)以上的“市政排水工程设计”或“市政道路工程设计(设计内容须包含排水工程设计)”(业绩设计范围须包含施工图设计);业绩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的,投标人须为该业绩的设计单位;业绩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须为该业绩的设计单位 ; 有效期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时间以 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指: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时间以 为准。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项目指: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类似项目。 注: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的类似项目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项目,不予认可。 3.8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9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8、3.9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10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11其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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