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724一2531HZ569118
项目名称:博罗县妇幼保健院采购异地升级改造工程(二期)第四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040,9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移液器、麦氏比浊仪、超声波清洗机、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等医疗设备):
采购包预算金额:2,040,900.00元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 1-1 | 临床检验设备 | 移液器 | 6(把) | 详见采购文件 | 1,800.00 | - |
| 1-2 | 临床检验设备 | 麦氏比浊仪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9,000.00 | - |
| 1-3 |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 超声波清洗机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60,000.00 | - |
| 1-4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410,000.00 | - |
| 1-5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极速生物阅读器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35,000.00 | - |
| 1-6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脉动真空清洗消毒器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300,000.00 | - |
| 1-7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全自动清洗消毒机 | 2(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172,000.00 | - |
| 1-8 | 口腔设备及器械 | 牙科手机全自动清洗注油消毒干燥一体机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130,000.00 | - |
| 1-9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医用干燥柜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100,000.00 | - |
| 1-10 | 其他医疗设备 | 紫外线消毒车 | 2(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2,000.00 | - |
| 1-11 | 医用低温、冷疗设备 | 医用冰箱 | 3(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23,100.00 | - |
| 1-12 | 医用光学仪器 | 屈光筛查仪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88,000.00 | - |
| 1-13 | 手术室设备及附件 | 手术无影灯(高端) | 8(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640,000.00 | - |
| 1-14 | 手术室设备及附件 | 手术无影灯(低端) | 7(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70,000.00 | -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内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凭据(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22年至2024年度内任意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依据财库〔2022〕3号文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移液器、麦氏比浊仪、超声波清洗机、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等医疗设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移液器、麦氏比浊仪、超声波清洗机、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等医疗设备)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投标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等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根据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主体信用记录信息进行查询]。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包号投标或者未划分包号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出具声明函);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3)如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如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如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