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2026年固定源废水、废气在线监测数据外委比对检测招标公告(服务)
招标编号: DQSH-FW-GKZB2025-117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2026年固定源废水、废气在线监测数据外委比对检测项目),招标人为大庆石化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招标项目资金已批复,属于自愿招标项目。该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背景概况
本项目为大庆石化公司2026年1月-12月废水废气在线监测数据外委比对检测技术咨询服务。
项目计划投资:103万元(含税)。
本项目最高限价:103万元(含税)。
付款条件:项目完成出具全部检测报告并经过招标人确认后45日内完成付款。
报价方式:本次报价为固定总价报价。
结算方式:项目完成后,按报价结算。
实施地点:大庆石化公司。
实施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
项目单位: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
项目承办人:吴春金 联系方式: 0459-6707095
2.2招标范围
项目包括:需要比对检测的在线监测系统:废水2套(公用工程二部),烟气25套(炼油一部7套、炼油二部5套、公用工程一部3套、热电部4套、乙烯一部2套、乙烯二部1套、化工二部1套、化肥运行部1套、公用工程二部1套),固定源VOCs6套(公用工程一部2套、化工二部1套、化工一部2套、聚烯烃部1套)。
检测项目: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氮(TN)、PH值、温度、流量;烟气:SO2、NOx、烟尘、HCL、CO(检测设备直读)、废气参数(O2、烟温、流速、湿度);固定源VOCs:NOx、非甲烷总烃、废气参数(O2、烟温、流速、湿度)。
2.3 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
2.3.1废水比对:比对试验结果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355-2019》8.1.2条款表1相关要求。
表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
| 仪器类型 |
技术指标要求 |
试验指标限值 |
样品数量要求 |
| CODCr、TOC 水质自动分析仪 |
采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 0.5倍的标准样品 |
±10% |
1 |
| 实际水样CODCr<30 mg/L(用浓度为 20~25 mg/L 的标准样品替代实际水样进行测试) |
±5 mg/L |
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 3 对。当比对试验数量为3 对时应至少有2 对满足要求;4对时应至少有 3 对满足要求; 5 对以上时至少需 4 对满足要求 |
|
| 30 mg/L≤实际水样 CODCr<60 mg/L |
±30% |
||
| 60 mg/L≤实际水样 CODCr<100 mg/L |
±20% |
||
| 实际水样 CODCr≥100 mg/L |
±15% |
||
| NH3-N 水质自动分析仪 |
采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 0.5倍的标准样品 |
±10% |
1 |
| 实际水样氨氮<2 mg/L(用浓度为 1.5 mg/L 的标准样品替代实际水样进行测试) |
±0.3 mg/L |
同化学需氧量比对试验数量要求 |
|
| 实际水样氨氮≥2 mg/L |
±15% |
||
| 实际水样总磷≥0.4 mg/L |
±15% |
||
| TN 水质自动分析仪 |
采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 0.5倍的标准样品 |
±10% |
1 |
| 实际水样总氮<2 mg/L(用浓度为 1.5 mg/L 的标准样品替代实际水样进行测试) |
±0.3 mg/L |
同化学需氧量比对试验数量要求 |
|
| 实际水样总氮≥2 mg/L |
±15% |
||
|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 |
实际水样比对 |
±0.5 |
1 |
| 温度计 |
现场水温比对 |
±0.5 ℃ |
1 |
| 超声波明渠流量计 |
液位比对误差 |
12 mm |
6 组数据 |
| 流量比对误差 |
±10% |
10 分钟累计流量 |
2.3.2 烟气比对:比对试验结果及实际水样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9.3.8表2相关要求,颗粒物比对采样按《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HJ836-2017及《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397要求执行。
表2 准确度验收技术要求
| 检测项目 |
技术要求 |
||
| 气态污染物CEMS |
二氧化硫 |
准确度 |
排放浓度≥250μmol/mol(715mg/m3)时,相对准确度≤15% |
| 50μmol/mol(143mg/m3)≤排放浓度<250μmol/mol(715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20μmol/mol(57mg/m3) |
|||
| 20μmol/mol(57mg/m3 )≤排放浓度<50μmol/mol(143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 |
|||
| 排放浓度<20μmol/mol(57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μmol/mol(17mg/m3) |
|||
|
氮氧化物 |
准确度 |
排放浓度≥250μmol/mol(513mg/m3)时,相对准确度≤15% |
|
| 50μmol/mol(103mg/m3)≤排放浓度<250μmol/mol(513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20μmol/mol(41mg/m3) |
|||
| 20μmol/mol(41mg/m3 )≤排放浓度<50μmol/mol(103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 |
|||
| 排放浓度<20μmol/mol(41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μmol/mol(12mg/m3) |
|||
| 其它气态污染物 |
准确度 |
相对准确度≤15%,参考《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和氯化氢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 |
|
|
氧气 CMS |
O2 |
准确度 |
>5.0%时,相对准确度≤15% |
| ≤5.0%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0% |
|||
|
颗粒物 CEMS |
颗粒物 |
准确度 |
排放浓度>200mg/m3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 |
| 100 mg/m3<排放浓度≤200mg/m3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
|||
| 50 mg/m3<排放浓度≤100mg/m3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 |
|||
| 20 mg/m3<排放浓度≤50mg/m3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 |
|||
| 10 mg/m3<排放浓度≤20mg/m3 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 mg/m3 |
|||
| 排放浓度≤10mg/m3,绝对误差不超过±5 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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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速 CMS |
流速 |
准确度 |
流速>10m/s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0% |
| 流速≤10m/s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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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度 CMS |
温度 |
准确度 |
绝对误差不超过±3℃ |
| 湿度 CMS |
湿度 |
准确度 |
烟气湿度>5.0%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 |
| 烟气湿度≤5.0%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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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氮氧化物以 NO2 计,以上各参数区间划分以参比方法测量结果为准。 |
|||
2.3.3 VOCs在线比对:比对试验结果满足《HJ 1286—202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013-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相关要求,见表3。
表3 VOCs在线比对准确度(正确度)技术指标要求
| 检测项目 |
技术要求 |
||
| NMHC-CEMS |
非甲烷总烃 |
准确度 |
排放浓度<50mg/m3时,NMHC-CEMS 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绝对误差的绝对值:≤20 mg/m3; |
| 排放浓度≥50mg/m3时,NMHC-CEMS 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相对准确度: ≤40%; |
|||
| 排放浓度≥500 mg/m3时,NMHC-CEMS 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相对准确度≤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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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比方法测量 NMHC 浓度平均值和排放限值均<50 mg/m3时,绝对误差平均值应在±10mg/m3以内。 |
|||
| 氧气、流速、 烟温、温度 |
准确度 |
废气参数(氧气、流速、烟温、湿度)的性能指标要求应符合 HJ 76 相关要求。 |
|
2.3.4 比对过程及比对结果不允许有弄虚作假行为,检测过程要留影像,做好自证并主动接收各级检查。
2.3.5 废水、烟气、VOCs比对前均需要编制环境监测方案(应包含比对结果超标准规范要求,在线监测设备(CEMS)排查、处理至规范要求范围内过程中的修约监测,提供合规数据在国控、集团、板块平台进行修约的内容),并提交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
2.3.6 各指标比对频次:废水:按HJ355-2019要求,水样要3-5个数据对(最少3个),各指标均需一个平行,一个质控样,COD、总氮方法要求必须2个空白其它指标一个空白。
废气:按HJ 75-2017、HJ 1286—2023规范要求,SO2、Nox、O2、非甲烷总烃各取9个数据对;烟尘及参数各取5个数据对。
2.3.7 在比对监测结束后7日完成比对报告,报告需标有CMA标识,每个监测点位比对报告及比对照片至少3份。数据小票及数据原始记录在实验室存档至少5年,各级检查需要时及时提供。
2.3.8 进度要求:2026年12月31日完成所有比对监测及报告编制等工作。(如果中标后无法完成工作内容按照技术服务合同中违约条款执行违约罚则。)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
3.2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在最近三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违法行为;需提供承诺文件。
3.3 提供合同签订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承担过废水及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数据比对的工作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和对应发票至少一张。
3.4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
3.5 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6 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7 投标人因失信行为被中国石油暂停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在有效期内的,被大庆石化公司中止交易资格在处理期内的投标无效;投标人失信行为以开标当日*发布的“三商黑名单”、“失信信息公告”和大庆石化公司中止交易资格通知公告为准。
以上资格要求均为关键条款,如不满足,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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