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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天然气利用工程(海兴—海城燃气联络线工程)招标公告

海原县天然气利用工程(海兴—海城燃气联络线工程)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原县天然气利用工程(海兴—海城燃气联络线工程)(项目名称)已由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海原县天然气利用工程(海兴—海城燃气联络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海发改发〔2025〕206号)文件(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地方政府超长债券资金12000万元,政府配套2934万元(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招标编号:NXZX20260107

2.2建设地点:位于海原县城区域内(具体建设地点依据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执行)。

2.3建设规模:计划铺设燃气管道55公里,管径DN300,管材采用PN6.3MPa高压无缝钢管,设计规模8×10⁴立方米/小时(约150×10⁴立方米/天),改扩建海兴综合站、海原综合站、2座高中压场站,新建贾塘、郑旗、史店3座高中压调压站。用气规模4694万方/年,配气价0.35元/方。

2.4设计服务期限:3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成果文本,初步设计批复之日起15日内完成各专业全部施工图设计(不得出现二次深化的内容),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2.5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及有关文本编制,同时配合招标人进行施工图审查以及工程建设过程、竣工验收阶段等有关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GB1资质,并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此次投标。(如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不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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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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