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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水电四局第一分局乌溪江混合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门式起重机采购项目公开询比采购公告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4-26J5-FG0025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电四局第一分局委托,中国水电四局采购管理中心以公开询比采购方式采购乌溪江混合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所使用的门式起重机,计划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询比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浙江乌溪江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位于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境内,钱塘江上游支流乌溪江流域,距衢州市公路里程约40km,距杭州市、金华市、温州市公路里程分别约265km、150km、350km。电站为日调节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安装2台单机容量为149MW的混流可逆式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298MW,主要承担浙江电网调峰、填谷、储能、调频、调相、备用等任务,为三等中型工程。本电站上水库利用已建的湖南镇水电站水库,下水库利用已建的黄坛口水电站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由输水系统、半地下厂房等组成。

2、采购范围:

中国水电四局乌溪江混合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门式起重机1台套(详见第六章需求一览表)

3、采购数量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门式起重机

起重量40吨,跨度20m,井深60m,单边轨道长度90m(双边180m),吊钩离地高度10.5m(双梁式门式起重机

1

尾调兼尾闸竖井

2

门式起重机

起重量20吨,跨度13米,井深120米,单边轨道长度27m(双边54m),吊钩离地高度10.5m(双梁式门式起重机

1

上库闸门井(带载物装置)

合计

2

注:(1)具体技术要求请按第七章技术规范。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联系采购方在供应链云服务平台线上签署合同,若不能响应则按废标处理。

(3)本次询比设备要求均为国产设备。

4、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按需方通知起30日内交货。

5、交货地点: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乌溪江混合抽水蓄能电站输水发电系统工程施工现场指定位置。(安装完成后试运行,整体验收满足采购人要求后视为交货)。

6、质量要求:响应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响应人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工作的保养下,在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质量保证期内,响应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陷负责。交货时质量良好、满足要求施工(详见第七章),保证所供产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7.文件要求:

(1)安装说明书 

(2)材质证明文件

(3)随机图纸

(4)产品合格证

(5)配套产品合格证

(6)其他要求 响应人应向采购人提供设备的设计质量控制和检验记录、图纸、安装手册、安全操作手册、维护手册、配件和易损件手册、检修手册、培训教材等技术文件。因修改和变更的修订文件应在设备验收前30天交给采购人。所有上述技术文件与提供的设备应正确相符,并应充分包含设备的安装和拆除、安全操作、保养和维修的内容。

8、其他

8.1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内的设备单价不随市场行情、政策变化等任何因素做出调整,买卖双方自愿各自承担合同内货物市场单价上涨或下降时造成的利益损失;

8.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银行承兑 ☑供应链融资

8.3付款方式:支付按照“先开票、后付款”原则,每次付款前须开具等额的收据;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进行发货,设备到达现场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响应人若开发票则在当月10号之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当月挂账,次月支付发票金额的70%,剩余27%的货款距上次付款后的三个月内付清,若发票在当月15(不包含15)号之后达到,则次月挂账,次次月按上述付款方式进行付款,以此类推。

8.4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12个月,在这期间若无质量问题,在质保期满后退还。响应人应当根据国家最新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或指定,及时提供税率为13%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响应人尚未提供采购人要求或指定的税务票据之前,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货款,响应人对此无异议,亦不得向采购人主张迟延付款违约责任。

8.5参与投标时,请根据系统提示账户,在线缴纳投标保证金。开标前,将通过系统自动查询是否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能提供保证金的,可以提供等额开具的银行保函,寄送到指定地点,到付拒收。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三体系认证。全部产品取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2022年10月-2025年12月证书或检验报告。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应具有同等类似工程供货业绩,在2022年-2025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5、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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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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