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公资采2026100号】鲁山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安检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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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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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编号:鲁采招标-2026-3 | |||||||||||||||
| 2、项目名称:鲁山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安检设备采购项目 |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 4、预算金额:600,000.00元 | |||||||||||||||
| 最高限价:6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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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 (1)项目概况:鲁山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安检设备采购项目,采购三品查危仪(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安检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智慧消防管理平台、热成像感温火灾探测器等配套设备。 (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3)采购范围:采购人发包的全部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4)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标准。 (5)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供货及安装期:10日历天(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 (7)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8)质保期: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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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质保期结束。 |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 2.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相关有效声明材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之规定; 2.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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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2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自动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页面,若有不良记录,则投标无效。 3.3供应商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提供资料真实有效承诺书,并愿意承担因就提供虚假资料随时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和法律后果(需出具承诺书,格式自拟)。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3.5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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