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HBFYTZ-2025113-F113-1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交通大队一中队、二中队及九中队办公用房租赁(二次)
3、首次公告日期:2026-01-15
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二、更正信息
1、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2、更正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采购标的服务内容、采购项目实施的时间和地点等要求中的“★1.3、产权要求:出租场所必须为权属清晰的现房,供应商应是产权人或已取得拟租赁场所合法转包权或授权,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用地证明或用地租赁合同或其他能证明房屋产权或转包权或授权的证明资料。供应商需承诺在交接时无出让、查封、抵押、担保等事项,没有其他法律纠纷,如有纠纷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修改为“★1.3、产权要求:如供应商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则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供应商为租赁场所,则需要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和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以及取得合法转租的证明材料。供应商需承诺在交接时无出让、查封、抵押、担保等事项,没有其他法律纠纷,如有纠纷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办法,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序号7.1“★1.3、产权要求:出租场所必须为权属清晰的现房,供应商应是产权人或已取得拟租赁场所合法转包权或授权,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用地证明或用地租赁合同或其他能证明房屋产权或转包权或授权的证明资料。供应商需承诺在交接时无出让、查封、抵押、担保等事项,没有其他法律纠纷,如有纠纷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修改为:“★1.3、产权要求:如供应商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则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供应商为租赁场所,则需要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和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以及取得合法转租的证明材料。供应商需承诺在交接时无出让、查封、抵押、担保等事项,没有其他法律纠纷,如有纠纷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3、更正日期:2026-01-19
三、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27条的规定,以上变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大于15日,因此本项目开标时间保持不变,为2026年2月5日9:30(北京时间)。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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