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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农业农村局海原县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6NCZ(ZW)0000064

项目编号: 守正采字2026–1003号

项目名称: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海原县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 332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332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标的名称 品目名称 数量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 备注
海原县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采购项目一标段 兽用疫苗 兽用疫苗 1 (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1320000.00 一标段预算(单价合计):3.00元; 最高限价(单价合计):3.00元;注:本项目各标段所列疫苗均以各分项单价中标,最终按实际发生量合同进行结算。投标人按各标段所列疫苗进行各分项单价报价,投标供应商各标段各分项疫苗投标单价均不得超过各标段各分项所列疫苗采购头份、片或毫升单价,如所投标段内其中有一项超过头份、片或毫升单价的,本标段此供应商视为无效投标。
海原县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采购项目二标段 兽用疫苗 兽用疫苗 1 (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1140000.00 二标段预算(单价合计):20.00元; 最高限价(单价合计):20.00元;注:本项目各标段所列疫苗均以各分项单价中标,最终按实际发生量合同进行结算。投标人按各标段所列疫苗进行各分项单价报价,投标供应商各标段各分项疫苗投标单价均不得超过各标段各分项所列疫苗采购头份、片或毫升单价,如所投标段内其中有一项超过头份、片或毫升单价的,本标段此供应商视为无效投标。
海原县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采购项目三标段 兽用疫苗 兽用疫苗 1 (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860000.00 三标段预算(单价合计):12.1元; 最高限价(单价合计):12.1元; 注:本项目各标段所列疫苗均以各分项单价中标,最终按实际发生量合同进行结算。投标人按各标段所列疫苗进行各分项单价报价,投标供应商各标段各分项疫苗投标单价均不得超过各标段各分项所列疫苗采购头份、片或毫升单价,如所投标段内其中有一项超过头份、片或毫升单价的,本标段此供应商视为无效投标。
数量合计: 3 预算合计: 3320000.00   

合同履行期限:中标人收到采购人供货通知单5日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保证全程冷链运输。(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规定,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2.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满足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未提供者不予以认定。 2.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专项说明本国产品认定及价格扣除情况。政府采购活动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2.5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小型、微型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 (2)投标供应商为经销商的须提供生产厂家的《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以及投标供应商有效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3)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具有农业农村部疫苗生产批准文号。 (4)如国家和自治区对现行免疫政策作出调整,要求变更疫苗毒株等情况,中标人需配合采购人及时按照免疫政策调整的相关要求更换疫苗,并且中标供货价格不变。如中标人不能按免疫政策调整的相关要求更换疫苗,采购人有权与中标单位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根据评标报告投标人综合得分排序,顺位重新确定中标单位。 (5)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196号)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 注: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开标评审前对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将打印纸质版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留档保存,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为评审活动开始之前。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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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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