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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第一总医院辅助生殖工作流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101]HSXM[GK]2025007

项目名称:福州市第一总医院辅助生殖工作流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600,000.00元

采购包1(辅助生殖工作流管理系统):

采购包预算金额:582,7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55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C16010302-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辅助生殖工作流管理系统 1(项) 辅助生殖工作流管理系统。系统以医疗流程为主线,全面、完整地记录患者医疗信息,实现流程化自动。系统记录在中心就诊病人(夫妻双方)的基本资料,包括:病人姓名、年龄、地区、职业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作为本系统的一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及时提供医疗临床作业和中心管理分析、统计所需的病人基本资料;提供在中心进入周期治疗的病人动态,帮助医生制订和调整接诊计划,提高了病人的就诊比率,缩短了排队等候的时间,方便病人看医就诊;提供完整的生殖中心管理流程,支持AIH、AID、IVM、OD、 DS、 PESA/TESA、IVF、ICSI、LICSI、RICSI、PGD、FET等国内生殖中心各种诊疗流程。系统可提供完善的查询与统计功能,能做到只要输入的数据项就可查询系统具有强大的分析功能,提供决策所需的动态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各种比率、七十多种临床、实验室、卫生部、质控统计报表。减少科室烦琐的日常统计工作等详见招标文件。 582,7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40)天内交货

采购包2(辅助生殖工作流管理系统测试):

采购包预算金额:5,8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5,5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C16010302-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辅助生殖工作流管理系统测试 1(项) 系统测试。系统测试服务内容: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可靠性测试。系统检测报告要求:本项目的验收以《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政策法规等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系统指标及系统功能(包括现场整改通过)达到设计文件要求,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等详见招标文件。 5,8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在收到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具备工作环境后的90日内完成系统测试(不含系统整改时间),并出具系统测试报告。

采购包3(信息工程监理):

采购包预算金额:11,5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1,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3-1 C16010302-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信息工程监理 1(项·) 信息工程监理。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监理服务。项目应遵守监理服务基本准则,遵循相关依据和技术规范,符合项目工作目标基本要求、监理项目范围,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为提供项目验收和移交、运行维护等各阶段监理服务,并满足保密和监理服务保障要求等详见招标文件。 11,5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并生效,项目实施后开始提供服务至项目全部建设完毕并通过最终验收结束(具体时间按本次监理范围内的项目进度确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2: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3: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不适用本条规定),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的,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 (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本项不在资格承诺制范围内,投标人须按本项要求提供本项所需佐证材料】。

采购包2: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不适用本条规定),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的,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 (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本项不在资格承诺制范围内,投标人须按本项要求提供本项所需佐证材料】。

采购包3: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不适用本条规定),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的,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 (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本项不在资格承诺制范围内,投标人须按本项要求提供本项所需佐证材料】。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21〕6号)。(服务类项目不适用)

节能产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 号)的规定。(服务类项目不适用)

环境标志产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 号)的规定。(服务类项目不适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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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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