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东路东延工程非涉铁段东段(二期)1标段
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江平东路东延工程非涉铁段东段(二期)1标段已由扬州市行政审批局以扬行审投资发〔2024〕21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扬州市市政建设处,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江平东路东延工程非涉铁段东段(二期)1标段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
2.2 建设规模:起点金湾河西侧接涉铁应急段,跨金湾河后向东与金湾路交叉设置Y型互通包括金湾河桥、金湾路互通匝道及地面辅路系统,包括:主路K(新建),桩号范围:K4+343.92~K5+130;辅路3条(FWE、FWS新建,FSE局部改建),匝道6条(WE、WS、EW、SW新建,ES、SE局部改建),改路2条(G1、G2新建),互通人非系统2条(R1、R2新建),被交路1条(H新建)。
2.3 招标范围:江平东路东延工程非涉铁段东段(二期)1标段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的所有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及保修期内的监理服务。包括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和安全管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投资控制;(2)工期控制;(3)质量控制;(4)信息管理;(5)合同管理;(6)安全管理;(7)组织协调;(8)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9)委托人委托的其他工作。
2.4 监理服务期:同施工工期,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以招标人开工令为准。
2.5 监理合同估算价:397.18万元。
2.6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 1 个标段。
2.7 其它: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
3.4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5.1 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2家;
3.5.2 联合体各成员方的资质均应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
3.5.3 联合体牵头方的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应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
3.6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格。若为联合体投标,总监理工程师须由联合体牵头方委派。
3.7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人数8人。
主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4人【专业要求:桥梁工程或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或交通工程或交通土建或土木工程(道路与桥梁方向)等相关或相近专业】(若为联合体投标,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联合体牵头方人员占比须不少于60%。)。
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4人【专业要求:测量工程等相关或相近专业1人;电气工程或机电一体化等相关或相近专业1人;给水排水工程等相关或相近专业1人;园林绿化工程等相关或相近专业1人】。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其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即可,无需提供学历专业;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类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认定以毕业证书所学专业为准,拟派主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专业监理工程师无在手工程;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认定以毕业证书所学专业为准。
3.8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监理员的要求:8人;拟派监理员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监理员,监理员无在手工程;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9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项目总监必须经投标人任命。项目总监无在手工程。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上述“在手工程”定义: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期间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10本工程设置下列资格审查条件作为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2021年1月1日以来拟派项目总监(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承担过建安造价3.86亿元及以上且其中包含单跨跨径105M及以上桥梁的市政工程。
业绩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或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监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资料。所投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业绩,将不予认可。
备注: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项目单跨跨度和建安造价,则投标人投标时需另外提供单跨跨度及建安造价证明,相关证明须提供加盖该业绩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格式自拟)或提供带有设计院盖章的施工图纸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
3.11 其它要求:
3.11.1投标人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任意一个月为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11.2 投标人没有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江苏”(http://credit.jiangsu.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1)评标中的惩戒措施,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将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2)中标人确定的惩戒,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3.1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4.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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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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