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50428]QIANQIN[CS]202500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将乐县万安镇种子产业区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1月15日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将乐县万安镇种子产业区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为:公告的合同包1(将乐县万安镇种子产业区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千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收到三明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吉峰公司)邮寄送达的针对本次采购项目采购结果提起的质疑函等相关材料,因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疑受理条件,福建省千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其发出质疑修改补充告知书。2026年1月23日,福建省千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三明吉峰公司邮寄送达的补正后的质疑函等材料,质疑内容为:成交供应商声明函存在实质性缺项,未对三项核心货物逐条响应。成交供应商三明市鸿达智能农业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未对采购需求清单中的 “稻种智能CCD光选机”“手动搬运车”“空气压缩机”三项货物进行逐条填列响应,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违反(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026年1月23日收到的质疑函”)。
将乐县万安镇人民政府在2026年2月3日上午9时(将乐县古镛镇玉华巷3-3号(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二楼)原物资总公司)组织原磋商小组成员进行复核,结合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之“第2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八、政府采购政策”第24.3条规定,在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经查,三明市鸿达智能农业设备有限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对象仅包括本次采购项目中的“种子复式精选机”“除尘设备”“输送皮带机”“批式静态谷物烘干机”“移动式进料输送带”“出料平板输送机”“地坑斜坡输送机”“升降进仓输送带”“料仓”,未见其他所提供货物“稻种智能CCD 光选机”“手动搬运车”“空气压缩机”的声明内容。结合磋商小组复核结论,三明市鸿达智能农业设备有限公司未对其所响应的全部货物制造商进行中小企业相关声明,根据上述规定,三明市鸿达智能农业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根据该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将乐县万安镇人民政府及原磋商小组共同认定质疑事项成立。因本次采购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为资格审查内容,经认定成立的质疑事项影响本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次采购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将乐县万安镇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本次采购项目评审得分第二名的供应商三明吉峰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并依法发布结果更正公告。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合同包1(将乐县万安镇种子产业区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中标供应商(第1候选人):三明市鸿达智能农业设备有限公司,更正为:三明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原公告的合同包1(将乐县万安镇种子产业区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中标金额(第1候选人):963,000.00元,更正为:998,000.00元
原公告的合同包1(将乐县万安镇种子产业区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评审价格(第1候选人):963,000.00元,更正为:998,000.00元
原公告的合同包1(将乐县万安镇种子产业区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评审总得分(第1候选人):96.28,更正为:94.28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2月03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合同包1:
| 供应商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
| 三明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 998,000.00元 | 94.28 |
本项目场地费500元,由中标人支付。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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