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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项目(第一批综合包)(JH25-210000-53311(LNZC2025-0354(2)))更正公告(一)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000-53311(LNZC2025-0354(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辽宁省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更新项目(第一批综合包)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2月0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更正(澄清或修改)事项  更正(澄清或修改)前  更正(澄清或修改)后
第四章 评标方法
★5、比较及评价
5.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货物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5.3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50-65%)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50-65%);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50-65%)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50-65%);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5-6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45-6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4)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更正日期:2026年02月0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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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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