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2026年大检修汽油加氢装置催化剂再生、真硫化服务项目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2026年大检修汽油加氢装置催化剂再生、真硫化服务项目 已由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 批准,承办部门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生产运行部(总调度室),建设资金来自 技术服务费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中国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拟在2026年大检修期间进行汽油加氢装置GDS-22(S)型号催化剂55.1吨、GDS-32(S)型号催化剂30.67吨、GDS-42(S)型号催化剂69.7吨反应器外再生、真硫化,再装填使用。本项目的概算金额为:416万元(含6%增值税),其中一标段为300万元,二标段为116万元,此价格为最高限价。
2.2招标范围
标段1:汽油加氢装置催化剂真硫化,包括再生后的催化剂和新催化剂
汽油加氢装置催化剂真硫化
| 反应器 |
型号 |
真硫化数量,吨 |
| 预加氢反应器R101 |
汽油加氢精制催化剂 GDS-22(S)(再生) |
52.1 |
| 汽油加氢精制催化剂 GDS-22(S) (新剂) |
3 |
|
| 加氢保护剂 GDS-10(新剂) |
9 |
|
| 选择性加氢脱硫反应器R201 |
汽油加氢精制催化剂 GDS-32(S) (再生) |
13.4 |
| 汽油加氢精制催化剂 GDS-30(S)(新剂) |
20.5 |
|
| 加氢保护剂 GDS-10(新剂) |
3 |
|
| 辛烷值恢复反应器R202 |
汽油加氢精制催化剂 GDS-42(S)(再生) |
65.7 |
| 汽油加氢精制催化剂 GDS-42(S)(新剂) |
4 |
需要真硫化的催化剂总量为170.7吨。
催化剂技术提供方与真硫化投标人共同制定真硫化方案,同时具有催化剂技术提供方的推荐书或授权书或协议,真硫化催化剂性能需达到催化剂技术提供方的要求。
特别提示:以上真硫化催化剂数量为框架招标,以实际再生后以及补充新催化剂的称重数量为准。
标段2:汽油加氢装置三个反应器的催化剂再生
汽油加氢装置催化剂再生
| 反应器 |
催化剂名称及型号 |
再生数量,吨 |
| 预加氢反应器R101 |
预加氢催化剂 GDS-22(S) |
55.1 |
| 选择性加氢脱硫反应器R201 |
汽油加氢精制催化剂 GDS-32(S) |
30.67 |
| 辛烷值恢复反应器R202 |
汽油加氢精制催化剂 GDS-42(S) |
69.7 |
再生催化剂总卸出量为155.47吨。
投标人需提供正式的再生方案(经催化剂技术提供方审核通过),同时具有催化剂技术提供方器外再生的推荐书或授权书或协议,再生催化剂性能需达到催化剂技术提供方的要求,再生剂的回收率≥97%。
特别提示:以上再生数量为框架招标,按照实际再生数量据实结算,以招标人出厂过衡数量为准。
2.3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4实施地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S102省道南中国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
2.5工期
全部催化剂再生、硫化服务必须在15个日历日内完成(从待生催化剂第一辆车出厂到真硫化催化剂最后一辆车进厂计算)。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若再生、硫化催化剂到厂时间延误,将按照每天5%扣除催化剂再生、硫化费用,影响到招标人开工时间的,由中标方承担相关责任,招标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再生、硫化周期在15天内完成但高于承诺值的,扣除再生、硫化费用的2%。
2.6本招标项目共划分为 2 个标段,选取 2 名服务商。标段划分内容详见2.2项。
2.6.1投标人可以两个标段同时投标,兼投兼中。
2.6.2标段一中标人负责将真硫化后的催化剂送至招标人汽油加氢装置现场;标段二中标人需提供足够数量的集装箱和干冰或氮气,负责集装箱的数量预估、运至招标人卸剂现场及装剂后转运至再生处置现场及再生后转运至真硫化处置现场等工作。
2.7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资质要求
3.2.1第一标段投标人需要持有催化剂技术提供方真硫化的提供推荐书或授权书或协议。第二标段投标人需要持有催化剂技术提供方器外再生的提供推荐书或授权书或协议。
3.2.2投标人需要持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类别必须包括HW50类石油产品加氢精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3.2.3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且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运输;如投标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须提供与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道路运输协议(合同),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运输,且协议(合同)有效期应满足再生、真硫化服务时间要求。驾驶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驾驶资质,押运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资质。(提供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3.3业绩要求
3.3.1第一标段: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有1家国内石化企业同类催化剂成功真硫化业绩。
业绩证明至少包括:合同证明文件及发票,用户盖章的使用报告;用户盖章的使用报告至少应包括:硫化催化剂名称和规格型号,涉及装置名称、规模,使用时间,用户联系方式,使用效果合格的结论(盖公章),必须包含以上内容方为有效业绩证明文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时提供发票查询截图。
3.3.2第二标段: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有1家国内石化企业加氢类催化剂成功再生业绩。
业绩证明至少包括:合同证明文件及发票,用户盖章的使用报告;用户盖章的使用报告至少应包括:再生催化剂名称和规格型号,涉及装置名称、规模,使用时间,用户联系方式,使用效果合格的结论(盖公章),必须包含以上内容方为有效业绩证明文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时提供发票查询截图。
3.4财务要求
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资不抵债情况。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显示无破产或资不抵债(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财务审计报告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申请赋码,并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且在该平台(http://acc.mof.gov.cn/?gdbsTokenId=null&version=2.5.40003.149&platform=win)可查询,附查询截图)。
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新成立的公司(2025年1月1日以后成立)等投标人若不能提供本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等有效证明材料。
3.5信誉要求:
3.5.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5.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5.3 2024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3.5.4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5.5投标人不得被纳入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以*公示结果为准)。
3.5.6投标人202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事件、质量事故。(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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